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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2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54號上 訴 人 富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翼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雙和醫院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254號請求給付租賃費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壹萬伍仟伍佰捌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祐均

裁判案由:給付租賃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6-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