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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3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陳美華被上訴人即被 告 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永順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解任董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等
裁判日期:2013-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