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13號原 告 瑞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殷樹昇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蔡炳楠律師被 告 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慶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以2 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2 期租金之總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亦規定甚明。經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門牌號碼桃園縣○○鄉○○村○○路○○號3 樓、4 樓之建物及建物內機器設備於民國102 年8 月12日起至104 年12月31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訴之聲明第2 項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就門牌號碼桃園縣○○鄉○○村○○路○街○ 號之建物及建物內機器設備於102 年8 月12日起至106 年7 月9 日止之租賃關係存在。次查,上開租賃關係每月租金分別為30萬元、70萬元等情,亦據原告提出公證書、租賃契約書(含機器設備清單)、協議補充條款各
2 份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伍拾玖萬叁仟伍佰肆拾捌元【計算式:300000×(20/31 +4 +24)=00000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仟貳佰捌拾伍萬肆仟捌佰叁拾玖元【計算式:700000×(29/31 +4 +36+6 )=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共計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計算式:0000000 +00000000=00000000】(至聲明第3 項之部分,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之情形,不併算其價額,併此敘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柒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