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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587號原 告 潘沛青訴訟代理人 施竣中律師上列原告潘沛青與被告潘慶瑞間請求確認股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於民國98年11月27日、99年12月30日、100 年1月14日自訴外人陳麗杏受讓取得訴外人瑞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00 萬股、200 萬股、200 萬股,共計800 萬股股權有效存在,惟未於訴狀內載明訴訟標的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佳容

裁判案由:確認股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3-1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