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597號原 告 簡福頎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郭曉丰律師簡珣律師被 告 簡余全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起訴狀應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
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必須「明確一定」,乃起訴必備之程式(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059號判決要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原告於起訴狀訴之聲明金額欄中之僅記載「待被告提出相關資料後確認」等語,惟未就請求金額之數額予以具體明確之說明,以致本院無從依原告之記載內容得知原告所欲請求判決之內容。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