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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6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61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進村

楊舒婷楊淑惠楊昇達楊昇霖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進村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瀚陽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進益上列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訴字第2614號請求給付退股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壹仟肆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裁判案由:給付退股金等
裁判日期:2014-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