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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95號原 告 簡丞良

林鈺詩 (原名謝淑玲、林淑玲)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玉婷訴訟代理人 張泰昌律師

李詩楷律師陳淑玲律師被 告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John Edward Caraccio)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課程費用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2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正本及原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之地址「台北市○○區○○○路○ 號2 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 巷○ 號地下2 樓」,另關於案由「國家賠償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課程費用事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裁判案由:返還課程費用等
裁判日期:2014-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