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08號原 告 石崇檉以上原告與被告華駿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查,委任契約係規定於民法債編第二章各種之債第十節,其性質與僱傭契約同屬關於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依最高法院民國83年7 月12日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會議決定,確認僱傭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原告求為確認其與間關於股東及董事之委任關係不存在,無論其係有償或無償之委任契約,均屬財產權之債權債務契約關係,甚為明顯,故本件係因財產權涉訟,此與人格權、身分權範圍之非財產權無關。又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1,6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故原告應再補繳裁判費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