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38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因與被告林吳絨等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14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2 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附表二將被告「林家禎」誤繕為「林家楨」,致聲請人即原告持上開判決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遭拒,為此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038號民事判決並無聲請人所指錯誤情事,且觀諸聲請人所提出之附件,僅第1 頁為本院上開案號之判決,所附載有附表一、附表二之第6 頁文件,並非為本院上開案號判決所附之附表,是聲請人所指,顯然有誤。況本院上開判決,既為駁回原告之訴,何來得以持之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從而,聲請人所為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