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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0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46號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被 告 林福慶

鍾月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叁仟叁佰壹拾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先位聲明係以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並無真實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關係之存在,則渠等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債權及物權行為均屬不存在,故請求確認買賣之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不存在,暨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併備位聲明係請求被告間就系爭不動產之無償贈與行為,為詐害行為,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之規定,訴請撤銷被告間買賣之債權行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暨所有權移轉登記亦應予塗銷。是以本件並非單純之撤銷詐害行為之訴,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值為本件原告訴訟之利益。又因原告未陳報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即參照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公布之不動產買賣交易服務網公告內容,認應以每坪單價20.23 萬元計算,較為符合系爭不動產之市場交易價額。故系爭不動產之總面積(含附屬建物)共計為34.1099 坪,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即應為6,900,43

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310元後,尚應補繳66,0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偉庭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等
裁判日期:2013-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