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53號原 告 邱柳榮被 告 樂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法定代理人 曾金池被 告 黃宋丞
范佐志許立人前列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陳珮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年9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余承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