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55號原 告 江振聲原告與被告華江發塑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時並非董事,應無公司法第213條之適用,請查報被告新任董事長之姓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等裁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