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 告 蘇騰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已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查,本件關於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乃屬因股東權益而發之訴訟,而股東權益乃屬財產權之一種,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乃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又依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觀之,原告之被繼承人蘇騰宗出資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且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民國96年6月29日為廢止登記,可認依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目前之營運狀況,原告之股東權益至多僅為登記之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565號裁定參照),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新臺幣參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參佰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