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099號原 告 蘇騰祥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者,應記載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與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等間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新牽益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程式於法不合,依前揭法條規定,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