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1號原 告 歐艾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原 告 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共 同法定代理人 許一鳴被 告 中山首府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蕭璟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基於兩造訂立之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服務費用。而兩造於所簽訂之契約書第15條,約定若就本件有爭訟時,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此有原告所提委任管理維護業務契約書在卷可憑(參支付命令聲請卷第6 頁)。是以兩造既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約定管轄法院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本件自應移由該合意管轄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
三、依首揭法律規定,爰依職權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瓐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