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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1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74號原 告 安仁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湘君被 告 王正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路○○○ 巷○○弄○ 號14樓,依民事訴訟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案由:返還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3-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