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193號上 訴 人 林夙慧兼 上1 人訴訟代理人 陳譿誼被 上訴人 羅祥文
謝美珍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裁判費新臺幣79,017元,該裁定已於102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而上訴人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等件在卷可稽。上訴人既未遵期補正,其上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