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 告 柯金鎧訴訟代理人 劉敏娟
楊擴擧律師被 告 柯瓔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柯櫻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瓔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