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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20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06號原 告 柯金鎧訴訟代理人 劉敏娟

楊擴擧律師被 告 柯瓔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處分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有關被告「柯櫻倫」之記載,應更正為「柯瓔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惠茹

裁判日期:2014-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