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21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被 告 劉美惠(原名:劉姿儀)被 告 葉幼被 告 王信淵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系爭不動產房地之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即土地公告現值58300元/㎡×面積5551.31㎡×權利範圍31/10000=0000000元,加上房屋課稅現值627300元之總和),故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236元。原告已繳1220元,應補繳160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