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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王偉斌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律師

洪東雄律師林郁絜律師被 告 佳儀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省

傅輝東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林慈政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九點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裁判日期:2013-0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