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5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被 告 利歆凜
利麒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90 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8,81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8,219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90 元後,尚應補繳85,129元,並業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9 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2 年9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憑。
三、茲因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高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