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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2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26號原 告 林美英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被 告 玄泰富帝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君如訴訟代理人 洪士傑律師複 代理 人 張琇琇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會議決議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千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裁判日期:2013-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