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327號上 訴 人 豐成消防安全設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忠岳被 上訴人 信昌空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楊伯卿被 上訴人 吳晋宗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2327號返還票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貳仟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伍佰柒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