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65號原 告 陳邱月雲被 告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區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1月2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1年11 月30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答詢表附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繼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