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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30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18號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被 告 施能經維

施芃如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借名登記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即系爭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 巷○○弄○○號9 樓建物及基地之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值;依卷附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與系爭不動產同為坐落新北市○○區○○路○○○ 巷○○弄○ ○○○號,建物型態同為11層以上住宅大樓,坪數同為21.83 坪之建物及基地,於102 年6 月間之交易總價為新臺幣叁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伍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玖仟伍佰捌拾元,尚不足新臺幣貳萬陸仟零柒拾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裁判日期:2013-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