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0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甘錦祥
甘錦裕林正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被上訴人即被 告 新北市永翠水岸綠能特區(發展單位AB區)自辦市地
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茂男訴訟代理人 邱景睿律師被 告 李咸輝
薛碧雲李宜真李宜玲吳佩霜陳進丁李春妹劉松鈞鄭金茜劉季蓉劉穎璇劉庭妤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淑萍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確認會員身分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