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511號原 告 寶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 玉被 告 信睿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稱信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返還支票,其訴訟標的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故票據付款地法院並不當然有管轄權。經查,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新竹縣竹北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