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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6 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76號原 告 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訴訟代理人 黃煒迪律師複 代理人 許瑀璇被 告 謝高平

林家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等事件,於民國102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謝高平、林家弘間如附表所示之信託債權行為及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應予撤銷。

被告林家弘應將上開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兩造意見: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謝高平前積欠原告信用卡債務,合計本金新臺幣583,253 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原告為此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謝高平如數給付,因被告謝高平未異議,已於民國101 年6 月26日確定。詎被告謝高平竟於101 年9 月28日與被告林家弘簽立信託契約,並於同年10月24日以信託為登記原因,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移轉登記予被告林家弘。被告謝高平名下已無財產可清償原告債務,此信託行為使原告無法求償,有害原告權益,故依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民法第244 條第4 項之規定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院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01 年度司促字第22504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信用卡交易明細及月結單、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不動產異動索引為憑,並有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101 年12月27日新北重地籍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本件信託登記資料可資佐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供本院參酌,依法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信託法第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依其立法理由,此規定乃為防止委託人藉成立信託脫產,害及債權人之權益,參考民法第244 條第1 項規定所設,適用時不以委託人於行為時明知、受益人於受益時知其情事者為限。其規範目的顯與民法第244 條第1 項相近,基於同一法律理由,債權人因信託行為有害其權利而聲請法院撤銷時,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244 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為回復原狀。從而,被告謝高平、林家弘間所為信託行為,致使被告謝高平原可供清償積欠原告債務之財產成為信託財產,受有信託法上諸如不得對之強制執行等限制,有害於原告之權益,原告依據信託法第6 條第

1 項、民法第244 條第4 項前段之規定,為如聲明所示之請求,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參、結論:原告之訴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昭綾附表:

┌─────────────────────────────────────┐│信託契約內容及以信託為登記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資料 │├───────┬─────────────────────────────┤│收 件 文 號│新北市三重地政事務所民國101 年重中登字第25650 號 │├───────┼─────────────────────────────┤│立 約 日 期│民國101 年9 月28日 │├───────┼─────────────────────────────┤│登 記 日 期│民國101 年10月24日 │├───────┼─────────────────────────────┤│立 契 約 人│受託人:林家弘 ││ │委託人:謝高平 │├───────┼─────────────────────────────┤│登 記 事 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登 記 原 因│信託 │├───────┼─────────────────────────────┤│信 託 目 的│使用、收益、管理、處分信託土地及建物所有權 │├───────┼─────────────────────────────┤│管理或處分方法│全權由受託人行使使用、收益、管理、處分之權利 │├───────┼─────────────────────────────┤│信 託 財 產│謝高平所有坐落新北市○○區○○段○○○ ○號土地(權利範圍1/4 ││ │),及其上新北市○○區○○段○○○ ○號建物 │└───────┴─────────────────────────────┘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13-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