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2號上 訴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和分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號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住新北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王舒薇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被 上訴人 賴玉尹 住臺北市○○區○○路○○○巷○弄○號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782 號確認質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肆萬零柒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參仟捌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