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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84號原 告 蘇金蓮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務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

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裁定請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2 年3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3-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