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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7號原 告 黃金福訴訟代理人 林志揚律師被 告 鄔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總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街○○號5樓之7,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波君

裁判日期:2013-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