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28號
102年度聲字第46號原 告 陳楷楨被 告 張恒南
沈長振陳錦銅程相仁郭建志楊玉琴賴錦堂林小雲葉誼珅徐璽尹許秀蘋張浩芸吳宜真被 告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馬曉蓁被 告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法定代理人 林騰蛟被 告 新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被 告 李岳訓
陳信一何季欣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呂宏進楊雅惠許月馨潘秀綾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林鈺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及保全證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31條之2 第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略以:
㈠、原告擔任裕民國小專任教師且受有聘約(如證物一),明訂: 「乙方享有教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之權利,甲方不得侵害之。甲方違反聘約時,致乙方之權利受損害者;乙方得依法提出申訴或訴訟。」台北縣(現已更正為新北市)裕民國小教師聘約第7 條、第14條定有明文,合先述明。95年間被告張恒南即裕民國小前校長擔任校長以來,因原告對行政單位之涉嫌違法事常有依法申訴,或申明行政單位之不合法處,故常遭致行政人員及家長會不實指控,甚而受到家長會指控不適任教師,在發現同校幼教師於捷運自殺,自感恐慌、身心俱疲,且無任何可援助下,遂於98年間同時對於裕民國小及市府教育局提出國賠(如證物二98年10月15日北裕國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希望能引起市府教育局關注,詎卻以教師間糾紛為由被駁回外,引起更多含市府教育局督學誣陷,遂於99年間將裕民國小行政人員及市府教育局督學吳宜真提起刑事告訴(如證物二十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7557 號不起訴書。證物二十二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板檢玉100 他2124字第112971號書函。),復因刑事上被告陳述不實,及明知所述不實,卻提出證物證明,或所提出證物為違法之虛偽不實,於100 年4 月18日、100 年5 月間接到刑事不起訴處分書、函。質疑裕民國小、市府教育局為了掩飾不法行為,傾行政、家長、家長會之權勢,涉嫌利用職權以加害原告名譽、工作、工作待遇、訴訟自由等權益恐嚇,不法欲原告放棄訴訟行為,藉由事件對原告誣陷、惡整,肇致原告一再受不實指摘「疑似管教不當」、「誣控」,於100 年5 月間又不斷受到市府教育局、裕民國小99、10
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教師評審委員會、7 人調查小組審訊、調查,雖經確認無「疑似管教不當」、「誣控」事,在無提供原告任何事證下,仍以「訴訟雖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陳師頻於興訟之行為,實已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及造成公務執行困難」為由,100 年10月17日核予記原告小過1 支。然100 年12月12日核予99學年度考績四條一款,101 年2 月間核予擔任99學年度導師記嘉獎1 次,足認前揭核予記原告小過1 支有不法。卻又於101 年10月間再因前揭記1 支小過,核予原告100 學年度考績四條二款,連續、繼續侵害原告工作待遇,至實現危害原告名譽、訴訟自由、工作待遇等權益安全。
㈡、95年8 月25日裕民國小不法召開陳楷楨老師至丹鳳派出所告李菽萍老師協調會,被告張恒南、被告張浩芸、被告沈長振以影響學校形象、對學校不好、誣告、關係弄僵對老師自己及學校都是傷害等恐嚇手段,要求原告撤銷對教師李菽萍告訴,如原證物三95年8 月25日協調會會議記錄。
㈢、98年2 月23日原告提出裕民國小有關合作社委外代辦申訴函如證物八,不料卻不為被告張恒南、陳錦銅、郭建志等行政人員處理外,質疑該文書亦為被告林小雲毀棄,於後又因有關合作社委外代辦事,於98年7 月底尚未開學,即不時受到家長會不實之指摘不適任教師恐嚇,質疑當時總務主任即被告程相仁及被告林小雲之不法行為肇致,涉嫌犯罪行為。
㈣、98年12月4 日市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裕民國小學校日誌登載不實(如證物四),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99年之前,裕民國小所有教員,尤其是導師都被要求於學校內免費用餐(如證物五第3 頁第貳項午餐相關事項第三項規定),導師須指導學生用餐及維護安全(如證物五第3 頁倒數第
2 列起: 「1 、導師應協助事項: ….6、檢視午餐菜色內容及容器。7 、陪伴用餐並指導. 」),復教師法明定教師依法所從事輔導與教學均屬專業,原告只不過上完了當日教學目標,並請學生討論、完成功課,於學生提出導護老師已廣播將放學,需到校門口拿午餐或電話請家長送餐(因流感薩斯停課之補課,平時均為準備放學,依規定不能再上課耽誤放學),同意學生出教室後,始發現當天是已繳費之補餐,每生均應在教室用餐,遂請同學再去找回出去的同學,在一陣騷動後因徐姓學生屢勸不聽,為免影響同學上課,故依法請其站立黑板前,在學生寫功課之際,排放準備學生午餐之導師事務工作,含學校規定導師用餐部分,即打了一盤餐飯,依法這盤餐飯是學校規定,亦非為了個人所有,均為市府教育局督學吳宜真所明知(如證物五第3 頁第貳項午餐相關事項第三項規定),詎市府教育局督學吳宜真於當日中午要求原告至校長室,經原告說明後,不但不願調查事實真相,反而故意不實登載「二、…. 見312 班教師男性於上午11時50分即打菜盛裝個人餐點,而班上學生在旁等待,未有教學活動(該節是課應為綜合活動)此情應予改善,並列入觀察輔導」(如證物四),故涉嫌職務上文書登錄不實犯行,聲請調查確認。前揭3 年12班學生,目前都已讀六年級,聲請全班學生為證證述即明。
㈤、98年12月8 日原告因被告吳宜真前揭不實指控,遂提請98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如證物七十九),詎被告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林小雲、張浩芸、李菽萍、劉世榮、顏正雄等委員,質疑為包庇被告吳宜真而不實審查,第4次會議仍一再不實決議: 「請校長及教師會理事長張浩芸口頭規勸,內容: 請陳師教學活動進行至下課為止」如證物六(星期五對三年級而言,本應依學校規定於上午11時55分準備放學,故無法教學活動進行至下課為止)。然被告張恒南並無對原告實現規勸,反倒是被告張浩芸公然於教室,對原告恫稱: 「不要再告,否則考績會有問題」規勸,即恐嚇以加害原告工作待遇,並於後實現,涉嫌犯罪行為。
㈥、100 年3 月間原告擔任裕民國小4 年12班導師,質疑裕民國小為了掩飾、隱匿甚而湮滅犯罪行為,或學校行政上之不法行為,涉嫌以恐嚇、脅迫要原告不為、放棄書面申訴、訴訟行為,聯合學校行政人員及家長會會長葉誼珅,藉由事件對原告誣陷、惡整,至原告名譽、工作待遇、知的權利、教師專業、訴訟自由等權利損害:
1、100 年3 月10日晚間,接到徐姓學生父親電話,告知原告有嚴重失職,明天到校訪談、了解。因未告知事由,故表達徐姓學生媽媽中午也到校替小孩送物品,也歡迎到校,會配合時間處理。100 年3 月11日原告發現聯絡簿上書寫「小孩發生自殘事件,你沒向我反應,你嚴重失職。」隨即於簿本上說明會處理之情形,100 年3 月11日中午接到徐姓學生父親電話,要求送請學校處理,均明白告知會照其意思辦理,因無法忍受其恫嚇,亦明白告知電話中會錄音,及爾後之於聯絡簿上之要求,均客氣說明,及簽文送請學校處理(如證物七100 年3 月11日簽文)。詎為被告張恒南、沈長振等行政人員未依輔導與管教辦法學生申訴管道處理,卻於行政會議不實指控: 「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理摩擦事件,導致學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如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3288 號、101 年度偵字第1537
2 號不起訴處分書證物七十八),並提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為證,涉嫌犯罪行為。
2、100 年3 月31日科任音樂代課教師因受不了學生行為偏差,要求在教室上課。課中可能是故意要讓導師即原告知道,故詳點學生行為偏差事,徐姓學生也是被點名之其中一員,經原告依法懲戒處理,卻招來徐姓學生家長無理指摘,但都於聯絡簿上告知家長處理經過。100 年
4 月6 日原告依法指導班上學生複習社會課程,詎徐姓學生不願學習,未於課堂練習部分回家也沒做,至第二天經同學共同訂正為0 分,且一一將輔導過程繕寫於聯絡簿上知會家長,卻引起家長惡意批評,及100 年4 月11日函文送請學校處理(如證物九),但卻無下文,質疑學校違法不為處理,動機可議,以上卻為被告郭建志於100 年4 月25日個案會議上,不實指摘為筆戰。100年4 月12日9 點30分教務處註冊組李組長送來徐姓學生父親轉調班申請單,要求原告填寫導師意見(證物十),徐姓學生母親於10點20分到教室即大聲吆喝26號(協助指導徐姓學生社會課程學習,反被羞辱「屁」之同學)過來,為顧及26號學生安全隨即制止,及經規勸、告知不可如此,其仍一再咆嘯對原告惡意中傷,故請其離開教室(如證物十一錄音光碟翻譯本),後卻為徐姓學生母親被告許秀蘋於100 年4 月25日個案會議上,不實指摘為陳老師就開始非常失控,就對我說請你給我出去(如證物十四會議紀錄第3 頁倒數第11列)。詎徐姓學生父親復於11點25分左右,到原告於操場上課地點,交予原告一本徐姓學生母親被告許秀蘋拿錯的簿本後,即坐在學生群中,隨後家長會會長被告葉誼珅跟著來,亦與徐姓學生父親被告徐璽尹坐在學生群中,均為久久不願離開,原告只得帶學生回教室。此情原告於100 年4月18日函文送請學校處理(如證物十五),但卻無下文,質疑學校違法不為處理,動機可議。100 年4 月13日被告賴錦堂接受裕民國小學委託,在取得原告100 年4月11日函文後,為徐姓學生家長申請轉班之輔導老師。
即以「個案家長申請轉班,輔導老師了解在校適應情況」輔導(如證物十二),就輔導師談話內容摘要,除了不喜歡原告嚴肅的表情外(無說明是被糾正偏差行為時之嚴肅,還是課後不應對學生嚴肅。),要轉調班也是家長的意思,該生亦自認對原告上課情形「還好」、喜不喜歡這個班「普通、沒差」、對處罰「不會」不能接受等,並無發現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及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解決之情,故輔導老師賴錦堂「調班申請輔導教師意見」枉於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台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教師法之虛偽不實。原告於10
0 年4 月12日學生轉調班申請書中,書明:「同意如100年4 月11日函文」,復被告張恒南、郭建志自認「業已隨即交付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予被告賴錦堂」,及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中,原告已明確陳述事實經過,希望該生家長對老師行為、態度能改變前提下始同意,否則原告把這樣的學生推出去是很卑鄙,當下雙方有錄音為證。明知徐姓學生父親申請學生轉調班理由不實,也自認「不了解」該生是否依老師規定抄寫課文,徐姓學生陳述對原告管教之不能認同處,也均於原告合法管教範圍內,是明知學生在班級無適應不良之情形。
其未就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處理、輔導,即自殘事件、社會評量事件、未帶直笛事件輔導,就渠參加100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後,亦未見就前揭案件及家長衝突事件(應正名為家長欲製造親師衝突未遂事件)輔導,及徐姓學生家長要該生轉班,一再對原告之毀謗、恫嚇,參予其中卻未見輔導之情形,質疑是故意反向、暗示徐姓學生要求轉班,動機可議。在徐姓學生家長違法及無依法輔導下,即提出「調班申請輔導教師意見」即建請讓徐姓學生轉班,並於學生轉調班申請表書明及簽字。及於輔導室100 年4 月25日之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證物十四)續行為不實證明之陳述,其如此輔導學生是無視於「培養學生健全人格發展」之教師法規定,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即犯罪行為,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違法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故為無效。
3、100 年4 月16日原告受電話通知,被要求原100 年4 月18日早上8 點參加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後被告李岳訓指稱因須邀請徐姓學生家長及配合其參加,更改為100年4 月18日下午4 點,但會將家長與老師分開。原告深覺不妥並於100 年4 月18日早上10時提出函文(如證物十五)說明不宜參加,詎被告張恒南100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以「召開提出申請轉班學生之個案會議為事由」,並於備註欄書明「依本校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之內容,申請轉班之學生經輔導確實無法解決者,須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小組研議處理。」送交原告無書明發文字號之開會通知單(如證物十六)。後復於10 0年6 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不實指稱「未發開會通知單」如證物三十,但經查台北縣新莊市裕民國民小學常態編調班工作要點(如證物十七)第6 條,發現前揭理由均為虛偽不實,且通知單只發原告一人。會議中雖名列原告為出席者,但卻在被刻意隱瞞事實情況下,一再受主持人被告張恒南、家長會長被告葉誼珅、註冊組長被告李岳訓等人不實之指控,以上均有100 年4 月18日會議之錄音光碟為證,質疑發布通知單之承辦人註冊組長被告李岳訓、教務主任被告陳錦銅、校長被告張恒南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即犯罪行為,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犯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故100 年4 月18日下午3 時發原告且無文號登錄之開會通知單無效、會議無效。100 年4 月18日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李岳訓、楊玉琴、賴錦堂、葉誼珅、徐璽尹、陳信一、許秀蘋於裕民國小會議,於下午4 點召集「徐姓學生申請轉班個案會議」,原告於下午4 點三十多分提早到會場門口,發現還在開會,故在門口等待,後來只發現家長會長葉誼珅送徐姓學生父親離開,並無發現徐姓學生母親即被告許秀蘋,但當日會議紀錄卻有其發言紀錄,質疑記錄有虛偽造假之情,聲請調查。就紀錄上也發現徐姓父親、母親被告徐璽尹、許秀蘋指控不實,在與原告會議中,經會議紀錄如證物十八比對錄音光碟,主持人被告張恒南、家長會長被告葉誼珅、註冊組長被告李岳訓就關鍵性不實發言,及輔導老師被告賴錦堂、原告關鍵性發言發言被刻意隱匿,或刻意刪除或篡改如下: 【質疑業務上明知校長並無說「今天早上收到陳老師給的文件」卻不實登錄,而輔導老師賴錦堂也自認「不了解」該生是否依老師規定抄寫課文之詞無登錄;「學校有學校的規定,希望依照學校的規定。」是原告之陳述,卻故意寫成『會長』之陳述;主席張恒南陳述「這一件事情,有沒有恐嚇、脅迫你」之詞及原告受羞辱之回答無登錄;家長會長葉誼珅陳述「(原告與學生徐仲緯家長溝通上)三年級到四年級、以至申請時無法溝通;(走廊上不能奔跑)沒有、沒有學校沒有規定」涉嫌毀謗之詞無登錄。及原告提前到會議場門口等待,只看見家長會長葉誼珅送徐姓學生父親出來,並未發徐姓學生母親,就記錄之發言程序,此情是不合常情,質疑徐姓學生母親未到場參加會議。】等,故質疑紀錄虛偽不實,行政單位被告張恒南、李岳訓假個案之名義,且調查業經原告據證說明,卻仍行不實指控,作成不實紀錄,復將不實記錄送請編調班工作小組決議,通過讓徐姓學生於000 年
4 月26日轉班至當時四年五班,故參與會議及審查之人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李岳訓、楊玉琴、賴錦堂、葉誼珅、徐璽尹、陳信一、許秀蘋涉嫌違反公共利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犯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復家長會長葉誼珅並無於會議通知單上,卻參加會議及不實對原告指控,均足以造成原告之名譽損害,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資料登錄不實、破壞體制損害。故前揭被告100 年4 月18日之個案輔導會議及紀錄無效。
4、100 年4 月25日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接受裕民國小委託,召開99學年度第2 次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如證物十四會議記錄),其中討論4 年12班學生徐00 申 請調班事宜部分,會中對於徐姓學生行為偏差均在被刻意隱瞞,連原告身為導師,依法應參與輔導,但於100 年4 月18日會議連要求告知徐姓學生家長申請具體事實都被拒絕,除無從針對徐姓學生問題說明、輔導外,就徐姓學生家長、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之不實指控也無陳述機會,100 年4 月25日工作小組也未要求原告陳述意見,即在明知親師之間所陳述的事情差異極大,未查證事實情況下,加上發言者被告張恒南、賴錦堂、楊玉琴、郭建志就事實刻意扭曲下,工作小組據以前揭不實指控為調班之依據,以13 票 全數同意,讓徐姓學生於100年4 月26日轉班至當時四年五班,致原告須歷經99學年度、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共多次審議之羞辱,然均為不懲處處分,及二次年終考核於100 年12月27日才被核定四條一款之核定(原100 年8 月1 日之四條一款年終考核決議教育局未予核定)。然據100 年10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就「疑似管教不當」乙案通知原告(無說明事由故質疑無懲處),復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楊玉琴、李岳訓、葉誼珅已參加過100 年4 月18日之個案輔導會議,對原告不實指控,就不實指控涉嫌犯罪行為,復參加100 年4 月25日審查會議,且如前述釋明之陳述虛偽不實。故足認參與100 年4 月25日會議之人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等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犯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故會議及記錄為無效。
5、據上,100 年4 月26日裕民國小同意徐姓學生轉班至當時四年五班,除徐姓學生父親於「100 年4 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學生調班申請書」所載「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是虛偽不實外,調班申請書上以「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及以「100 年4 月18日家長對原告之不實指控書面資料」、「100 年4 月25 日 工作小組不實審查之決議書面資料」據以為調班之依據,於「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學生調班申請書」上簽字之被告張恒南、賴錦堂、楊玉琴、郭建志、李岳訓、陳錦銅、陳璽尹等涉嫌違反公共利益及以損害原告為目的之犯罪行為,及違反誠信之濫權行為,足以造成原告之名譽損害,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資料登錄不實、破壞體制損害,故為無效。
㈦、100 年5 月2 日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北教特字第000000
000 0 號、最速件、密等普通函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如證物十九),旨揭: 「有關民眾陳情貴校4 年12班陳姓教師疑似不當管教案,本局將派員到校調查,…」原告於10
0 年5 月3 日受到人事主任被告陳信一提出前揭文告知,但並無告知於100 年5 月4 日原告及原告班級學生須接受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詢問調查,故涉違法調查為無效。質疑陳情民眾即被告徐璽尹、許秀蘋、葉誼珅等人,如前述涉及犯罪行為故為無效。100 年5 月4 日9 點被告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等三人,接受市府教育局委託,對原告調查民眾陳情案,原告受到裕民國小教學組長黃敬欽口頭告知,於早上9點開始有安排代課老師,要求至一樓圖書館接受市府教育局之人員詢問調查,原告欣然同意隨即前往,發現會場除督學被告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等三人,尚有家長會長被告葉誼珅在場協助會場整理,就市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等三人對原告調查時,除錄音復有錄影,被告吳宜真先以本調查將送檢調單位恫嚇,於告知與主審調查官吳宜真督學尚有訴訟時,卻以還沒有出庭過而不自行迴避,在已明白據證說明每個事件之始末,且對於徐姓學生之申請學生轉調班,裕民國小未依規定辦理部分,請求一併調查(有100 年5 月4 日被告吳宜真等三人調查時錄音光碟為證物)。爾後,卻被不實指控「疑似管教不當」、「誣控」(如證物二十一:100年5 月20日新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就「誣控」部分卻連裕民國小之行政人員均為不知,質疑是審查不實之虛偽不實,以損害原告為目的,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工作待遇、訴訟、影印資料證物等財產權益損害,亦質疑涉嫌犯罪行為。故聲請確認100 年5 月4 日新北市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等三人就民眾陳情案調查及報告無效,
100 年5 月2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無效。復據裕民國小99、100 學年度裕民國小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共多次審議,對民眾陳情案即「疑似管教不當」、「誣控」等事,原告均無接到懲處及年終考核均為審議四條一款且受教育局之核定,原告擔任99學年度導師,亦為核定「照顧學生盡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嘉獎1 次。及裕民國小也否認有誣控事,且經市府教育局同意。故質疑調查報告有虛偽不實之情,不實指摘誣控,質疑吳宜真督學就裕民國小未依規定辦理徐姓學生之申請學生轉調班部分,並無調查處分下,或調查不實,涉嫌包庇外,亦為指控原告誣控之當事人,涉嫌犯罪行為。聲明請求「100 年5 月4 日新北市教育局督學吳宜真等三人就民眾陳情,對原告調查案之全部卷宗,含陳情書、具體事證及調查報告」為證據及請求調查。
㈧、100 年5 月26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開會通知單,旨揭: 「開會事由: 召開本校99學年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時間:100年5 月31日(星期二)中午12時50分。開會地點: 五樓會議室。主持人: 陳錦銅委員。聯絡人: …. ,備註: 請委員準時出席,相關會議議題及資料現場發放。」然開會通知單無開會目的,原告亦受到通知以列席身分出席,出席時卻無發給原告事實、證據,未依行政程序法之一定方式,涉嫌違法、無效。100 年5 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二十三)、速別普通件、密等密件(本件於105 年5 月29日後解密),旨揭: 「函復貴師100 年5 月30日函本校所提…」,說明段中亦記載: 「一、依貴師100 年5 月30日函文辦理。…. 二、已將相關資料提本校100 年5 月31日召開之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供委員參閱,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5 月20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述召開教評會乙節本校亦將擇日召開會議。」函文設定於105 年5 月29日後解密,是於原告得申請訴願、國賠之期限後,動機可議外,質疑違法設定,妨害原告求證、追求事實真相,知的權益損害(就對原告違法設定解密時間,以下理由均為相同陳述)。質疑並無將原告100 年5 月30日函文提出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明知並無誣控事,且疑似不當管教部分,是在被刻意安排、誣陷,故以後據此文書為虛偽不實。復據10
0 年5 月31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二十四)、100 年7 月27日裕民國小組成調查小組決議報告如證物二十五,根本否認有誣控事,質疑「誣控」本就虛偽不實事,無依法結案動機可議,質疑另有他圖,逃避造假資料或得以為徐姓學生轉班之犯行,復就「誣控」機密事以普通文件函送,涉嫌行政違法、犯罪行為。100 年6 月1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二十六),旨揭: 「開會事由: 召開本校99學年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 次)。開會時間:100年6 月9 日(星期四)上午8時50分。開會地點: 五樓會議室。主持人: 尤麗秋委員。聯絡人: …. ,列席者張恒南校長、陳錦銅主任、沈長振主任、郭建志主任,備註: 當日第2 、3 節已請教務處教學組課務排代。」開會通知單無開會目的,原告並無受到通知以列席身分出席,從無發給原告事實、證據,未依行政程序法之一定方式,涉嫌違法。質疑列席者被告張恒南校長、陳錦銅主任、沈長振主任、郭建志主任有虛偽不實之陳述,足以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且記錄提出市府教育局登錄發布,涉嫌犯罪。及質疑就「誣控」事已審議,聲請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 、2 次會議)會議紀錄為證據調查。本件備註中記載: 當日第2 、3 節已請教務處教學組課務排代。故裕民國小被告張恒南校長、陳錦銅主任、沈長振主任、郭建志主任是明知應給予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時公假且須排代,爾後未依此辦理者,即以下午四時之後之會議,是明知不實之違法,強烈質疑教師並無此義務、責任參與會議。100 年6 月21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密件(本件於五年後解密),函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如證物二十七),旨揭: 「函覆貴校有關所提陳姓教師誣控部分,…」,說明段中亦不實記載: 「一、函覆貴校有關所提陳姓教師「誣控」部分,…. 二、據本局查訪,陳師在校特立獨行,對校長、行政處室主任、組長及教師頻於興訟,至行政單位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是以,前揭陳師興訟之行為是否已造成學生受教權利及校方教育行政上之侵害,甚而有濫行興訟之可能者等等,…」本件函文設定於五年後解密,是於原告得申請訴願、國賠之期限後,動機可議外,質疑違法設定,妨害原告求證、追求事實真相,知的權益損害。就原告均無接到因「誣控」之懲處,及99學年及之前年終考核均為審議四條一款且受教育局之核定,原告擔任99學年度導師,亦為核定「照顧學生盡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嘉獎1 次。裕民國小也否認有誣控事。足認前揭函文「陳師在校特立獨行,對校長、行政處室主任、組長及教師頻於興訟,至行政單位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是以,前揭陳師興訟之行為是否已造成學生受教權利及校方教育行政上之侵害」是不實指謫,涉嫌犯罪行為。且市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就「誣控」須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事,交由「北教特字」單位執行,質疑非其權限及動機可議,以及首揭教師聘約第7 條、第14條約定,是依約行事,並無濫權之虞,故為無效。100 年6 月24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裕民國小(如證物二十八),旨揭: 「貴校函報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一案,退請重新審議再報局核辦,…」說明段中亦續行據以市府教育局督學室100 年5 月4 日查察報告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年6 月9 日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為據,再次不實對原告指控,及要求文到1 週內重新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報局核備。質疑列席人被告張恒南等涉嫌不實陳述之犯罪行為,故本件無效,聲請調查。100 年6 月28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二十九),旨揭:
「開會事由、時間、地點及主持人、聯絡人。…. 備註: …. 二、會議議題及資料現場發放」但卻無通知原告出席。對於「會議議題及資料現場發放」,質疑有明知不實之資料於現場發放,足以造成原告之損害,涉嫌犯罪行為。100 年6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三十),旨揭: 「台端就前申請閱覽4 年12班學生申請轉調班全案卷宗,請求再確認部分遺漏資料乙案,…」說明段中載明10
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未發開會通知單,及以業務承辦處室表示「該資料屬於個人隱私,無法提供資料」,拒絕提供「輔導處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記錄第2 頁、第3 頁」、「
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簡承濬師所提第2 個問題處理記錄」,其中輔導處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記錄第
2 頁、第3 頁原告已於100 年6 月7 日向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申請閱卷取得,是徐姓學生父親被告徐璽尹、母親被告許秀蘋對原告不實指控,即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被告楊玉琴所提出,指稱具體事實之資料,及質疑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簡承濬師所提第2個問題處理記錄虛偽造假,質疑為渠等提出地檢署所謂「且學校也有針對該事件做處理,有「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理摩擦事件,導致學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事件報告書1份」,若此被告張恒南校長、被告沈長振主任、被告郭建志主任涉嫌犯罪聲請調查。100 年6 月3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 000000 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裕民國小證物三十一),旨揭: 「貴校函報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一案,退請重新審議再報局核辦,…」說明段中除更正10
0 年6 月24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將陳師誤植為鍾師外,亦續行據以市府教育局督學室100 年5 月4 日查察報告及裕民國小100 年6 月9 日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為據,再次不實對原告指控,及要求文到1 週內重新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並將會議結果報局核備。顯已違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質疑被告吳宜真操弄涉嫌犯行。100 年7 月8 日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八十),旨揭: 「函復陳師有關疑似不當管教案,申請閱覽全案卷宗及審議結果…」說明段中除載明與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之函文往來,另就申請閱覽全案卷宗部分說明「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第
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按: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 為避免學校怠於辦理教師平時獎懲事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有關教師平時獎懲、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學校如未依規定期限報核,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事實逕行核定;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考核結果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如重新考核結果仍有疑義,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另為避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增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核定或改核之期限,及其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二、基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人數決定,係屬校務重大事項之ㄧ,爰增列委員之總數決定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三、以教師成績考核並無相當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有關成績考核應「附記理由」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7.06.26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及據裕民國小100 年12月2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答辯書附件八,對照本件說明段中所載明與市府教育局之函文往來,均為明知違法無效,及爾後關於原告有關之教師成績考核、評審委員之審議均為無效,合先述明。復按: 「資訊公開原則」及聽證會之審議筆錄應請當事人簽名或事後要求簽名,行政程序法明定,故質疑為了隱匿虛偽不實、涉嫌犯罪行為事,故意引述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第4 款無法提供閱覽卷宗,為濫權之違法,而對原告造成名譽之損害,涉嫌犯罪行。100 年
7 月2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為密(3 年),函裕民國小(如證物三十二),旨揭: 「貴校99學年度第5 次教師評審委員(簡稱教評會)會議審議有關陳姓教師誣控案,歉難同意,請於文到6日 內組成調查小組完成調查並將調查報告送教評會重新審議後,會議紀錄併同調查報告報局憑辦,…」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復貴校100 年7 月4 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函。二、依本府輔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方案暨附表一疑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處理流程規定,本府或學校如發現教師疑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情事,學校應組成調查小組6 日內完成調查是否合於行為不檢,…. 三、有關陳師疑涉誣控一節,據本局查訪,陳師對校長及行政處室人員及教師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育人員聲譽之虞,甚而因此導致貴校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亦有損及學生受教權益及造成公務執行困擾之疑慮,爰請貴校依前項規定立即組成調查小組並於文到於6 日日內針對陳師濫行興訟涉及誣控情事完成調查,將調查報告送教評會依規定審議,並將會議紀錄與調查報告報局。四、貴校召開教評會審議時亦應邀請當事人列席說明,俾保障當事人權益。」就100 年7 月20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乃針對10 0年7 月4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指示,對照100 年5 月20日新北市00000000000000000000號函,未具事實證據指控原告誣控,是依據
100 年5 月4 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室查察報告或查訪,除時效完成外,按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仍未逕行核定,或移送司法單位調查,質疑不敢逕行核定或移送,顯然違法外,動機可議。復由原本(北教特字)單位辦理文件,轉由(北教國字)單位辦理教評委審議誣控事,質疑是故意迴避或對犯罪行為卸責。在明知有「附表一疑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處理流程規定」,卻在無事實證據、申控者下,質疑被告市府教育局督學吳宜真等三人,涉包庇
100 年4 月12日裕民國小行政人員對徐姓學生申請轉班,無依規定程序辦理之誣陷,涉嫌包庇、妨害自由外,故聲請前揭市府教育局查訪調查報告為證據,請求調查是否有差別待遇之違反平等原則,及犯罪之嫌。復就於地檢署被告吳宜真自認「乃建議機關長官請該校就告訴人誣控濫告情節,依教師法…. 」(證物七十八第8 頁倒數第1 列),捏造原告「誣控濫告情節」於先,明知、經裕民國小告知無誣控事,卻又一再強逼裕民國小以不適任、行為不檢懲處,涉嫌犯罪行為昭彰,故聲請前揭新北市政府教育局查訪調查報告、裕民國小99學年度第5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紀錄為證據調查。100 年7 月27日、100 年
8 月9 日召集人1 名即被告張浩芸、教師會代表2 人、家長會代表2 人、行政人員2 人等被告7 人調查小組,接受裕民國小委託,組成小組對原告誣控案調查,就調查小組決議報告(如證物二十五)略以「決議三: 不以誣控為調查前提,依具體事實、具體論述調查該師是否行為不檢,決議四: 請行政同仁8/ 5前針對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擾,提供書面論述,請人事室主任表達調查小組立場…決議一: 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決議二: 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決議三: 造成公務執行困擾,…備註: 調查小組組成人員為召集人1 名,教師會代表2 人,家長會代表2 人,行政人員2人共計7 名。」就調查小組組成人員含教師會代表2 人、家長會代表2 人,質疑非其等權限所及,被告張恒南涉嫌妨害原告之隱私權、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等之犯罪行為。就調查小組組成人員,及提出證據者,質疑有與原告利害關係而未迴避之人,及就虛偽不實證據提出。就報告「請行政同仁8/
5 前針對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擾,提供書面論述,請人事室主任表達調查小組立場…」足認無「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之依據。按訴訟為人民之自由權益,為憲法明定,既決議「不以誣控為調查前提」,除有違市府教育局之行政原則外(原告否認此行政原則之真正),復依原告擔任裕民國小專任教師且受有聘約(如證物一),就首揭聘約第7 條、第14條明定可以申訴、訴訟,足認無「濫與興訟涉及誣控」事,若有亦應交由司法單位偵審取得證據,非7 人調查小組之權限。復公務員須依法行政,公務員服務法定有明文,故「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擾」是屬行政人員廢棄職務之結果,與原告並無因果關係,渠等倒果為因,動機可議及涉嫌犯行、濫權之違法。故被告張浩芸等7 人調查小組,提供被告張浩芸等7 人調查小組事證之人,均涉嫌犯罪聲請調查。爾後依被告7 人調查小組報告所做決議、懲處,亦均涉嫌犯行、濫權之違法。100 年7 月28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三十三),旨揭: 「有關鈞局指陳本校陳師疑涉誣控一節,函請本校組成調查小組乙案,…」及說明段中指陳「本校依鈞局函文已於100 年7 月27日上午10時召開調查小組會議,因函文所稱誣控一詞定義不明為避免爭議及調查作業能順利進行,調查小組決議就陳師對校長及行政處室人員及教師頻於興訟,是否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之虞部分進行調查,為詳實調查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惟適逢暑假且須調卷審議及訪談相關人員,實無法於文到六日內完成調查,建請給予適當之審議時期。」據上,足認裕民國小被告張恒南等自認無誣控事,建請給予適當之審議時期質疑並無法律上之依據外,為執行犯罪事虛偽造假。100 年7 月28日被告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密(本件至5年後解密)函裕民國小(如證物三十四),旨揭: 「貴校函報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一案,退請重新審議再報局核辦,…」說明段中指陳: 「一、復貴校100 年7 月4 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函。…. 三、依據貴校所報100 年6 月30日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記錄,成績考核委員會應到委員共15人,惟實到委員僅7 人,…. 而四位委員陳錦銅委員、沈長振委員、郭建志委員、陳信一委員身為單位主管,應提供確切資料供考核委員參考,不宜自行迴避;…請於文到2 週內重新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對於委員陳錦銅等四位委員不宜自行迴避、文到2 週內重新召開教師成績考核會議,不知所依何據,質疑被告吳宜真濫權之違法。復被告張恒南提供原告此函文,右下條碼文號右邊通常有期日,質疑經塗銷變造,聲請調查裕民國小收受此函文期日,以確認是否有虛偽造假事。100 年7 月29日裕民國小網最新公告: 99學年度第9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通知(證物三十五),時間: 100 年8 月1 日(一)上午9 時,地點: 五樓會議室,議題: 審議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備註: 請委員準時出席,依規定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得審議教師成績考核。申請調查100 年8 月1 日之教師年終成績考核是否通過原告第四條第一款審議,及參加人數與同意人數,以明證市政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等三人100 年
5 月4 日實施調查報告不實,及100 年7 月27日、100 年8月9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組成7 人調查小組決議報告不實,涉嫌犯罪,故聲明99學年度第9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全案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8 月4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三十六),速別普通件、密等密(本件至5 年後解密),旨揭: 「有關鈞局退請本校重新審議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乙案,復如說明,…」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依鈞局100 年7 月28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 三、…請本校於文到2 週內重新召開會議審議,經本校電話聯繫委員,因目前正值暑假期間部分委員出國及個人因素均表示無法出席,為避免出席委員不足無法成會及為使會議程序更完備周延,懇請鈞局同意本校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改選後,儘速就本案召開會議重新審議…」100 年8 月1 日才審議99學年度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對於「經本校電話聯繫委員,因目前正值暑假期間部分委員出國及個人因素均表示無法出席,」乙事質疑理由虛偽不實,亦違反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規定、議事規範、教師法之應行義務,質疑亦就虛偽不實事預謀安排100 學年度處理,涉嫌犯罪、濫權不法行為,故聲請99學年度全部教師成績考核委員為證人,請求調查。100 年8 月8 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如證物三十七),旨揭: 「同意貴校所請延長陳姓教師疑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案之調查與審議時間至100 年9 月15日前報局憑,…」及說明段指陳: 「復貴校100 年7 月28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對於「同意貴校所請延長陳姓教師疑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案」記載,足認市府教育局同意並無「誣控」事,且已予廢棄。復同意延期質疑無法律上之依據外,亦違反市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基準規定、議事規範、教師法之應行義務,串謀虛偽不實事預謀安排100 學年度處理,涉嫌犯罪及濫權不法。100 年8 月15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三十八)函原告,旨揭: 「有關市府教育局函請本校組成調查小組調查陳師頻於興訟,疑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乙案如說明,…」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7 月20日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本校調查小組決議辦理。二、本校調查小組針對陳師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部分經調查結果屬實。」涉嫌犯罪及濫權不法。100 年8 月28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三十九)開會通知單通知原告,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開會時間:100 年 9 月1 日(四)上午8 時,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張校長恒南。…列席者: 陳楷楨教師」內容並無詢問目的、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即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也無提出原告事由與依據、主要程序等,及會議地點為校長室質疑不當,故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行為為無效。100 年8 月25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速件、密等密(本件至5 年後解密)函裕民國小(如證物四十),旨揭: 「有關貴校詢問陳姓教師平時考核案,…」說明段中指陳: 「委員之出席和迴避係屬二事,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並應簽到。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之人數系為計算決議人數之例外規定,與會議是否有效開議、審議尚無關連。亦即會議合法開議後縱使因個案有委員須依法迴避,致實際審議人數低於開議人數,就該具體個案,委員會仍得繼續審議、決議,而決議時係扣除迴避人數後實際在場參與討論之委員人數為基準。前經申請迴避之陳錦銅四位委員於下次會議仍應出席,再視審查事項之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及委員會是否同意迴避而為之。另為避免暑期委員聯繫困難亦造成流會一事,本局同意貴校於開學後2 週內盡速召開會議重新審議,…」對於「就該具體個案,委員會仍得繼續審議、決議」、「另為避免暑期委員聯繫困難亦造成流會一事,本局同意貴校於開學後2 週內盡速召開會議重新審議」,質疑說明段部分虛偽不實,函示乃指導他人違反法令於先,審查不實於後涉嫌犯罪,聲請調查。100 年8 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證物四十一)開會通知單通知原告,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時間: 100 年9 月5 日(一)上午8 時,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9 條規定由委員互推1 人為主席。…列席者:
陳楷楨教師」,質疑本件未具行政程序法之一定方式,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100 年8 月31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四十二)、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五年後解密),旨揭: 「有關本校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請列席說明,…」及說明段中指陳: 「依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
0 年8 月25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依前函函示退請本校重新審議有關陳師疑似管教不當乙案,本校定於10
0 年9 月5 日上午8 時於本校校長室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列席提出說明。」內容並無提出原告事實證據、陳明主要程序、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缺席之處理等,以不明確之事,要求原告列席答辯、陳述,足認成立此案不合法。及會議地點為校長室質疑不當,以及所據函文涉嫌犯罪,即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故為無效。100 年8 月31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四十三),旨揭: 「函覆陳師申請閱覽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卷宗乙案,如說明,…」及說明段中指陳: 「有關陳師依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乙案,本校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裕民國小一再隱匿所謂「誣控、有濫權興訟」事實、證據不為提出原告知悉,以不明確之事,要求原告答辯、陳述,審議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行。100 年9 月1 日及100 年9 月5 日,被告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委員,接受裕民國小委託召開100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原告行為不檢事,開會時主席並無就事件之內容要旨或指定他人說明,事實、證據亦無提出原告知悉,經聲請委員張恒南等四位迴避,及申請閱卷均未被接受,也未就筆錄於當時或事後提供原告簽字,經申請閱覽也不給,事實證據亦從未提交原告,原告聲明異議後就被請求離開,也未見主席就事實、法律上及證據上之詢問行使權利,質疑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100 年9 月1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四十四)開會通知單通知原告,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10 0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第2 次),開會時間:100年9 月5 日(星期一)下午4 時10分,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張校長恒南。…列席者: 陳楷楨教師」,開會時間於下午4 時10分是老師下班時間,但並無給加班費,剝削勞工權益,違反應予教師評審委員公假之規定,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故為無效。100 年9 月1 日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四十五),旨揭: 「函覆陳師申請閱覽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卷宗乙案,如說明,…」及說明段中指陳: 「有關陳師依行政程序法申請閱覽乙案,本校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 項第
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質疑就犯罪行為隱匿外,亦質疑本件審議未具行政程序法之一定方式,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犯罪行為故為無效。故聲請裕民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第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全部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10
0 年9 月1 日原告對裕民國小及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證物四十六),詳實說明申請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四位委員迴避,及本件涉及犯罪嫌疑牽涉其中,申請停止評審程序,但不為被告張恒南等四位委員接受及函文否決。100 年9 月1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 0000 號函(證物四十七),旨揭: 「有關陳師申請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四位委員迴避審議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陳楷楨乙案,如說明,…」及說明段中指陳: 「本校100 年8 月31日召開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時,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 條之規定,經委員會決議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四位委員不需迴避本案。」就「經委員會決議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四位委員不需迴避本案」,質疑張恒南等四位需迴避本案委員,並無依法提出申請書,涉違法審議。據此,質疑被告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委員故意違法審議、審核不實,復將不實資料提出為裕民國小人事室登錄,及對外發布予原告,足以造成原告名譽之損害,除審議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外,亦涉嫌犯罪。聲請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全部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9 月1 日原告對裕民國小及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提出申請(如證物四十八),詳實說明申請被告陳錦銅、郭建志、沈長振、張浩芸等四位委員迴避,及本件涉及犯罪嫌疑牽涉其中,申請停止評審程序,但不為陳錦銅等四位委員接受及函文否決。
100 年9 月2 日原告對裕民國小及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及申訴(如證物四十九),為就100 年
9 月5 日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2 )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教師陳楷楨案,評審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依法申請停止評審程序,及為就裕民國小函覆,被告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四位委員不須迴避,依法申訴,但不為張恒南等四位委員接受及函文否決。100 年9 月5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開會通知單通知本校人事室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10
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 次),開會時間: 100 年9 月6 日(星期二)下午4 時20分,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張為光委員。…列席者: 空白」,原告並未受到通知參加,開會時間於下午4 時20分老師下班時間,違反應予教師評審委員公假之規定,亦無給加班費剝削教師勞力,且在原告100 年9 月5 日聲明異議後,並無函覆說明准駁,亦無提出任何事實證據予原告,也無再要求答辯陳明,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故聲請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全部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9 月5 日(星期一)下午4 時10分,原告參加裕民國小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及提出聲明異議函(如證物五十一),開會時主席並無就事件之內容要旨或指定他人說明,事實、證據亦無提出原告知悉,經聲明異議函及會議中陳述,請求就「100 年8 月15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中所提報告調查」,質疑並無調查,且告知「訴訟為教師法定權益,為憲法、教師法所保障」,復審議過程之筆錄於當時或事後,也無提交原告簽字,聲明異議部分也未見函覆下即決議「本校調查小組決議屬實…. 」,質疑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決議事項並非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權限、涉嫌犯罪故為無效。
100 年9 月5 日、100 年9 月6 日、100 年9 月14日被告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委員,接受裕民國小委託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對原告審議疑似管教不當案,決議: 「尊重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涉嫌包庇不法,隱匿被告張恒南等行政、刑事上不法。故聲請確認被告張為光等15位委員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100 年9 月6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二)、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五年後解密),旨揭: 「函覆陳師
100 年8 月31日、100 年9 月1 日申請書及100 年9 月2 日申請及申請書…. 」及說明段中指陳: 「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並無停止評審之相關規定,依陳師申請及申請書所陳擬依民事訴訟法183 條規定申請停止評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校及教師評審委員並非民事訴訟法183 條所指(法院),無法依上訴條文裁定停止程序。另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8 條規定,「…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張恒南等四位委員均於100 年9 月1 日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本案且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在案。」就「張恒南等四位委員均於100 年9 月1 日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本案且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在案」,質疑張恒南等四位委員並無提出申請書,評審委員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委員中,贊成前揭事項而決議者,足以造成裕民國小資料登載不實,且已對原告公布,足以造成原告之受懲處、名譽之損害,且質疑「本校及教師評審委員並非民事訴訟法183 條所指(法院),無法依上述條文裁定停止程序。」未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拘束,未據實調查違法審議,審議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且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100 年9 月
6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三)、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五年後解密),旨揭: 「函覆陳師100 年8 月31日、100 年9 月1 日申請書…. 」及說明段中指陳: 「經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並無停止評審之相關規定,依陳師申請書所陳擬依民事訴訟法183 條規定申請停止評審程序,依民事訴訟法
183 條規定(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非民事訴訟法183 條所指(法院),無法依上訴條文裁定停止程序。另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規定,「…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陳錦銅等四位委員均於
100 年9 月5 日召開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本案且經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同意在案。」就「陳錦銅等四位委員均於100 年9 月5 日召開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本案且經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同意在案。」質疑陳錦銅等四位委員並無提出申請書,據上,成績考核委員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委員中,贊成前揭「陳錦銅等四位委員不同意迴避本案」事項而決議者,足以造成裕民國小資料登載不實,且已對外公布,足以造成原告之受懲處、名譽之損害,且質疑「本校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並非民事訴訟法183 條所指(法院),無法依上訴條文裁定停止程序。」未依行政程序法行政行為應受法律拘束,未據實調查違法審議,審議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且涉嫌包庇違法之被告張恒南、沈長振、陳錦銅、李岳訓等,於徐姓學生申訴、申請調班案中虛偽造假之犯罪行為,故為無效,申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對原告審議卷宗為證據聲請求調查。100 年9 月7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四)、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五年後解密),旨揭: 「函覆陳師100 年9 月5 日函…」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係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召開,…. 二、經查陳師100 年9 月5 日函所檢附之教育部97年2 月5 日台參字第0000000000C 號修正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已有修正,請陳師查明逕向權責機關申請釋疑。」就「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係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但並無明確指出是何函文,質疑所據明知不實而召開,且明知「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係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成績考核辦法召開」,就明知違法犯刑、已時效完成之事召開會議,涉嫌犯罪行為。就「請陳師查明逕向權責機關申請釋疑」部分,質疑亦違反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應為明確原則,故為無效。100 年9 月8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五)、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五年後解密),旨揭: 「函覆陳師100 年9 月5 日聲明異議函…. 」及說明段中指陳: 「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系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及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召開,合先敘明。本校已依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以100 年9月7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報市政府教育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副本檢附陳師100 年9 月5 日聲明異議函,轉請市府教育局參酌釋疑。」就「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系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但並無明確指出是何函文,質疑所據明知不實而召開、提出,質疑明知不實而登錄及提出,及無「行為不檢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以非評審委員之權限決議「本校調查小組決議屬實(陳師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事,至今原告又無受到評審委員會之任何處分,足認虛偽不實,涉犯罪行為,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聲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年9 月7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9 月8 日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六)開會通知單通知本校人事室及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3 次),開會時間: 100 年9 月14日(星期三)上午8 時,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張為光委員。…列席者: 空白」,原告並未受到通知參加,就已罹於時效,且至目前為止,就疑似管教不當部分,原告尚不知決議為何,也未收到處分書,故為無效。質疑違法召開會議,聲請裕民國小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全部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9 月19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五十七)、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3 年後解密),旨揭: 「有關本校召開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請列席說明…. 」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依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二、依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本校調查小組決議屬實(陳師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本校訂於100 年9 月21日(星期三)上午8 時於本校校長室召開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為維護自身權益請列席提出說明。三、檢附教師「疑似有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之情事」處理流程如附表一供參。」內容並無詢問目的、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即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也無提出原告事由、證據與依據、主要程序等,就「依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本校調查小組決議屬實」部分,質疑前開並非教師評審委員會權限,及當事人人適格欠缺之違法,原告也無受到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懲處處分。復裕民國小7 人調查小組
100 年8 月9 日決議報告「決議一: 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決議二: 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決議三造成公務執行困擾。」部分,與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顯然有別。就訴訟為教師自由權利,教師聘約、教師法、憲法定有明文,裕民國小也廢棄原告有誣控之情,復按「公務員應遵守誓言,忠心努力,依法律命令所定,執行其職務」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及原告歷經99、100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99學年度年終考核二次審議均為四條一款,擔任導師也獲得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嘉獎乙次,據上即無「陳師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事。既否定教育局原本之命令,復就前揭教師評審委員會之決議內容,質疑教師評審委員無就被興訟之公務員是否違法、怠忽職守調查、合一確認,無應依職權調查證據,無就原告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調查處理,涉嫌包庇,復從無事實證據提出於原告,且教師評審委員會並無任何之處分行為,質疑決議有虛偽不實,顯然違反公平、比例、誠實信用、信賴原則,故法律行為無效。據上,質疑評審委員被告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委員中,贊成前揭事項而決議者及承辦行政人員,足以造成裕民國小資料登載不實、業務上明知不實而登載,且已對原告公布,足以造成原告之受懲處、名譽之損害,審議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且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聲請10
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對原告審議卷宗為證據調查。100 年9 月19日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 0000 號函(證物五十八)開會通知單通知本校人事室及通知原告列席,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開會時間: 100 年9 月21日(星期三)上午 8 時,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張為光委員。…列席者: 陳楷楨教師」,內容並無詢問目的、得否委託他人到場即不到場所生之效果,也無提出原告事實、證據與主要程序等,及會議地點為校長室質疑不當,嚴重影響原告之權益,即質疑本件未具行政程序法之一定方式,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故為無效。100 年9 月21日、100 年
9 月22日被告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委員,接受裕民國民小學委託召開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對原告審議行為不當案,原告亦受通知於100 年9 月20日參加,及就100 年9 月20日提出聲明異議函如證物五十九,開會時主席並無就事件之內容要旨或指定他人說明,原告雖聲明異議目前尚未知申請者即提案人為何人?且無任何申請者即提案人書面資料,更無提出任何事實證據,即程序尚無開始。於本件與當事人陳楷楨訴訟中之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與本件有利害關係者之被興訟者即涉嫌違法行政人員,尚違法參與其中,不知公平性何在?誠信何在?及申請陳錦銅、郭建志、沈長振、張浩芸等委員迴避,在事實、證據無提出原告知悉,均經聲明異議函於會議中陳述,以及請求就「
100 年5 月20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據前揭督學吳宜真調查報告,指摘當事人陳楷楨(誣控),詎裕民國小無人知其所云及函文請求釋疑,故有犯罪嫌疑牽涉其中外」調查,質疑並無調查,也無就7 人小組調查之事證、教師評審委員會之調查事證調查,且在原告告知「訴訟為教師法定權益,為憲法、教師法所保障」,復審議之筆錄於當時或事後均未提出為原告簽字,亦不同意聲請閱覽卷宗,主席除不斷阻礙原告聲明異議外,亦無就職權詢問當事人,質疑有廢棄闡明權職外,亦質疑根本就不知道事實、證據為何,更質疑只是一味配合、包庇裕民國小行政人員從事不法行為。及於
100 年9 月22日教師下班時間後審議,又無給加班費,剝削教師勞力違反勞基法,原告也質疑教師並無義務、責任參加,在未答覆原告聲明異議前即決議提出,致原告無法答辯陳述,質疑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及涉及犯罪行為,故為無效。聲請裕民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全部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9 月21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六十)開會通知單通知本校人事室並無通知原告列席,旨揭略以「開會事由: 召開本校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 次),開會時間: 100 年9 月22日(星期四)下午4 時30分,開會地點: 本校校長室。主持人: 張為光委員。…列席者: 空白」,質疑裕民國小操弄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同前述,故意造成教師無法參加,黑箱作業以損害原告為目的,造成名譽、自由等人格權益損害。100 年9 月22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 0000 號函、速別速件、密等密(本件至103年9 月15日後解密)函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如證物六十一),旨揭: 「貴校所送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有關陳楷楨教師案之評議決定,本局原則尊重,請儘速依會議辦理後續事宜,…」說明段中指陳: 「一、復貴校100 年9 月7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本案依旨揭會議決議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爰請於文到1 週內函報考核會會議紀錄憑辦。三、另請儘速依旨揭會議決議組成校務發展輔導小組並擬定相關輔導計畫,持續追蹤輔導陳師,又上開輔導計畫請併同考核會會議紀錄報局。」然依教師法教師評審委員會對於前函文所揭「會議決議移送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質疑並非其事務之權限,且「組成校務發展輔導小組並擬定相關輔導計畫,持續追蹤輔導陳師」,原告至目前為止均無受到所謂「相關輔導計畫」通知,故質疑並無受到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同意,有虛偽不實之隱情,聲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100 年9 月7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聲請裕民國民小學處理100 年9 月22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全案卷宗為證據。質疑「組成校務發展輔導小組並擬定相關輔導計畫,持續追蹤輔導陳師」並無於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或根本無提出,足認前揭教師評審委員會違法審議、審議不實,涉嫌犯罪行為。100 年9 月27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 號函(證物六十二)、速別普通、密等及保密期限為密(本件於五年後解密),旨揭: 「函覆陳師100 年9 月20日聲明異議函及本校100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次)決議…. 」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系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函文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召開,…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8條規定,「…被申請迴避之委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由本會決議之」,陳錦銅等四位委員均於
100 年9 月22日召開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本案且經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同意在案。100 學年度第
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2 次)會議決議,訴訟雖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然陳師頻於興訟之行為,實已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及造成公務執行困難,決議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4 款第2 目之規定建請予以記小過1 次,目前函報市府核備中。副本檢附陳師100 年9 月20日聲明異議函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參酌釋疑。」所據市府教育局函文並無明確之文號,據100 年9 月22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顯然是會議召開於前,文號於後之虛偽不實,及質疑陳錦銅等四位委員對於原告之申請迴避,並無提出意見書,及對於陳錦銅等四位委員表示不同意迴避本案且經本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同意決議,質疑有審查不實。又明知「訴訟為憲法保障之基本權利」,再以「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4 款第2 目之規定建請予以記小過1 次」即以「有不當行為,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為處分之內容、依據,就前之處分內容、依據,也無依法於審議中提出原告知悉,及要求陳述意見,質疑明知不實、違法審議及提出為裕民國小承辦員登錄,及發布於原告,故質疑成績考核委員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委員中,違法審議、贊成前揭「陳錦銅等四位委員不同意迴避本案」、「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 4 款第2 目之規定建請予以記小過1次」事項而決議者,及明知不實而同意登錄之行政人員,均足以造成裕民國小資料登載不實,且已對外公布,足以造成原告之受懲處、名譽之損害,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聲請
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對原告審議卷宗為證據聲請調查。100 年9 月27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六十三),密等為密(本件於3 年後解密),旨揭: 「檢陳本校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 」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依鈞局100 年7 月20日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100 年8 月8 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本校100 學年度第1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辦理。二、本校於100 年9 月21日、
100 年9 月22日共召開2 次會議審理本案,會議記錄如附件。三、依鈞局100 年9 月22日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0 號函說明三部分,請本校依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組成(校務發展輔導小組)及擬定輔導計畫乙節,本校目前正辦理中,將另案陳報鈞局核備。」於100 年9 月21日會議中,原告聲明異議中陳述: 就本件是否為100 年5 月2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指誣控事,為主席張為光稱「是」,故質疑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明知時效完成,及不知誣控已為裕民國小否認、廢棄,且為教育局所同意,即就事實、證據為何可能都不知情,或故意誤導其餘委員,有違法審議、審議不實之情,涉犯罪之嫌。為就裕民國小辦理之「校務發展輔導小組」及「擬定輔導計畫乙節」事,原告於今均未受到通知,質疑虛偽不實涉嫌犯罪,聲明為證據,請求調查。100 年10月6 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密(本件於公布時解密)函裕民國小(如證物六十四),旨揭: 「貴校函報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有關陳楷楨師案之平時考核結果,本局勉予核定…」說明段中指陳: 「一、復貴校100 年9月14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請貴校持續關懷陳師之班級經營和學生輔導狀況,並叮囑陳師多參加有關之研習進修活動,自我增能,精進教學。三、另貴校宜視情況提供陳師必要之行政支援,或請資深、優良教師協助建立楷模學習歷程,以有效進行班級經營及學生輔導。」就「復貴校100 年9 月14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裕民國小從未告知原告受考核之實際情況,質疑就「疑似管教不當乙案」有虛偽造假之情牽涉犯罪而不敢公開,故聲請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處理前揭案之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就本件於「疑似管教不當乙案」無對原告發布懲處,足認100 年4 月18日參與個案會議及審查之人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李岳訓、楊玉琴、賴錦堂、葉誼珅、徐璽尹、陳信一,及100 年4 月25日編調班工作小組成員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等涉嫌審查不實、違法審查,且已為裕民國小登錄,於100 年4月26日為徐姓學生轉班,足以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之損害,涉嫌犯罪行為。100 年10月12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證物六十五),密等為普通,旨揭: 「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 」及說明段中指陳: 「本校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審議有關陳師疑似管教不當乙案,決議尊重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本校函報經市府教育局同意核定如附件。」就「疑似管教不當」乙案,99學年度第7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為何,無提出原告處分書,故有違法之無效。足認裕民國小100 年8 月9 日7 人調查小組、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等之決議: 「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虛偽不實涉嫌犯罪,聲請調查。100 年10月12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密(本件於103 年10月6 日解密)函裕民國小(如證物六十六),旨揭: 「貴校教師陳楷楨因行為不當致損害教育人員聲譽案,經貴校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決議核予記過1 次,本局同意核定…」說明段中指陳: 「復貴校10
0 年9 月27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本件是由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平時考核之審議結果,前皆為「北教特字」單位辦理,此次卻由「北教國字」單位辦理,質疑非其權限範圍,或故意逃避罹於時效、違法核定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聲請調查。100 年10月13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密(本件於公布時解密)函裕民國小(如證物六十七),旨揭: 「有關貴校函詢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疑義案…」說明段中指陳: 「一、復貴校100 年9 月8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所詢學校考核結果報局核定期限,依本局98年1 月9 日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訂頒之教師平時考核報核注意事項第2 點規定學校應檢附考核會議紀錄,將考核結果函報本局,本局受理後,2 個月內完成核定或改訂作業。是以,本局受理貴校100 年6 月10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初報考核結果,自應受上開期限限制。三、然,經本局100 年6 月24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
100 年7 月28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分別退回重新審議。貴校復於100 年8 月4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暑假期間召集考核委員不易為由請求開學後再議。本局10
0 年8 月25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所請,並要求於開學後2 週內議定報局。故,100 年8 月4 日起至開學後重新審議期間,自應因貴校請求暫停作為而排除於2 個月期限計算之外。所以,貴校100 年9 月14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報之考核結果尚在前開2 個月期限之內,尚無疑義。四、至陳師所指法律行為無效部分,雖陳師引述行政程序法第1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之規定,但前揭法律之條文並非針對具體個案之法令規範,仍應依各該法律內容觀之。學校引述行政程序法第46條無法提供閱覽卷宗,仍屬前揭法律所述(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以及(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並非當然如陳師所指稱之法律行為無效。五、就陳師(說明一…2 、)之部分,法律行為無效,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第3 項(對於教師之成績考核,應根據確切資料慎重辦理,…)並非如陳師所稱,無權就99學年度之事再為考核,故法律行為無效。六、另關於行政程序法第3 條第3 項之除外規定(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審議教師平時考核之程序,應屬此項規定之範圍。」按: 「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為避免學校怠於辦理教師平時獎懲事宜,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次:一、有關教師平時獎懲、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學校如未依規定期限報核,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依事實逕行核定;又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考核結果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如重新考核結果仍有疑義,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核。另為避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考核結果怠於核定或改核,致影響教師權益,爰增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完成核定或改核之期限,及其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等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及第十五條)二、基於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人數決定,係屬校務重大事項之ㄧ,爰增列委員之總數決定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九條)三、以教師成績考核並無相當公務人員考績考列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之情形,爰刪除現行有關成績考核應「附記理由」之規定,另配合修正條文第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修正,明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教師平時考核、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逕行核定或改核者,以該機關為考核機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總說明(97.06.26修正)修正條文第十六條定有明文。及按100 年7 月8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明白指出,99學年度已2 次函市府教育局且分別被退回重新審議。及按: 「資訊公開原則」行政程序法明定,質疑「引述行政程序法第46條無法提供閱覽卷宗,仍屬前揭法律所述依法律所定,執行其職務以及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不實。復原告既非學生,也非公務人員,故無行政程序法第3 條第3 項第六款、第七款之除外規定拘束。又「
四、至陳師所指法律行為無效部分,雖陳師引述行政程序法第1 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1 條之規定,但前揭法律之條文並非針對具體個案之法令規範,仍應依各該法律內容觀之。」行政行為質疑不實,及100 年5 月2 日市府教育局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最速件、密等普通函裕民國小學通知調查,並於100 年5 月4 日實施調查做成報告,於100 年5 月20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要求處理。據上,100 年10月13日市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內容質疑為圖被告吳宜真、被告張恒南免於行政、刑事上之懲處,而虛偽造假、行政行為涉教唆違反法令、法律,故行政行為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外,質疑也涉嫌瀆職等犯罪行為無效,聲請調查。且裕民國小於100 年8 月30日開學,復於100 年9 月14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所報之考核結果,顯已逾開學後2 週內議定報局規定,依前「現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於九十七年二月五日修正發布」規定,市府教育局既然未逕行改核,即應依裕民國小99學年度教師評審、教師成績考核委員之審議結果視為所報核定,故行政行為具有明顯重大瑕疵外,質疑也涉嫌犯罪行為為無效,聲請調查。100 年10月17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六十八),密等為密(本件至103 年10月6 日解密),旨揭: 「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10月12日北教特字第000000 0000 號函…. 」。市府教育局100 年10月12日北教特字第00 00000000 號函明揭於103 年10月6 日解密,未解密前裕民國小故意函轉,動機可議,質疑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100 年10月18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六十九),密等為普通,旨揭: 「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 0年10月13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 」明知開學日及函報期日已超過二個星期,已罹於時效事證明確,故質疑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100 年10月17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如證物七十),密等為密,旨揭: 「核定陳楷楨一員獎懲如下;陳楷楨(N1*****440)一、現職: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000000000Y),三年級(A300),教師(7044)兼導師。二、獎懲:
記過一次(5010)。三、獎懲事由: 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B08 )。四、法令依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目。」及於說明段指陳: 「依據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10月12日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及於附註欄指陳: 「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本另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質疑裕民國小、市府教育局等機關公務員的違法在先,為了湮滅證據,包庇被告吳宜真、被告張恒南之行政、刑事上之違法,由裕民國小藉由徐姓學生轉班事件,捏造不實事證對原告惡整,再由市府教育局提出虛偽不實之法令行政原則,復由裕民國小配合,且於罹於時效後,仍利用無權限之7 人小組(故意排除人事行政單位陳信一之參與,如證物八十三聲明書)、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捏造事實證據,並以此虛偽不實之事實證據,在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黑箱作業下成立,所以審議過程中,原告自始至終都無法知道事實證據,更遑論可以受到公平待遇得以據證答辯,此獎懲令於審議過程中具有明顯重大瑕疵,且有犯罪行為涉嫌其中,就事由「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部分,是任何人、學校教師都做不來的事,復教師聘約第7 條、第14條明定教師可以申訴訴訟,在裕民國小自認無誣控下,且經市府教育局同意,顯有認識用法之故意違誤,故原告主張無效於法有據。100 年11月1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七十一),密等為密(本件於5 年後解密),旨揭: 「函覆陳師申請閱覽本校99及10
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審議當事人全部卷宗乙案,如說明…. 」。說明段中指陳: 「一、覆陳師100 年10月27日函。二、有關陳師申請閱覽乙案,有關會議過程記錄及部分資料,本校依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 項第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其餘資料同意閱覽彙整如附件。」本件函文設定於五年後解密,是於原告得申請訴願、國賠之期限後,動機可議外,質疑違法設定(無法律上之依據),妨害原告求證、追求事實真相,知的權益、訴訟自由權益損害。就同意閱覽部分已如前述行政行為無效外,就密等且尚未解密文件提出於原告,動機可議亦質疑涉嫌犯罪行為;未同意閱覽之紀錄及事實證據部分,依據行政程序法,是本來就應提供,或要求原告簽字,才符公開原則,故質疑虛偽不實或涉及犯罪行為,故不敢提出,是行政行為具有重大瑕疵及涉及犯罪,故請求裕民國小應為提出99及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及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有關審議原告全部卷宗提出為原告閱覽於法有據。100 年11月2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七十二),密等為普通,旨揭: 「有關陳師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乙案,如說明…. 」。說明段中指陳: 「本校業以100 年8 月16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報市府陳師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清冊在案合先敘明。二、陳師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目前尚未經市府核定。」裕民國小100年8 月16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報市府原告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清冊為四條一款,合先敘明。無端由函文原告動機可議外,就人事資料未以密等提出質疑違法。100 年11月8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七十三),密等為普通,旨揭: 「函轉新北市政府100 年11月
2 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附件)…. 」。質疑附件說明段第二項、第三項虛偽不實,為被告吳宜真私人挾怨報復、包庇裕民國小公務員虛偽造假之不法,涉嫌犯罪行為,故為無效。100 年11月2 日市府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如證物七十四),旨揭: 「有關貴校教師陳楷楨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復貴校100 年8月16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考核辦法)第15條第4項規定略以,教師之成績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考核。三、查陳師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經貴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決議考列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惟陳師曾因案訴訟,經本府教育局駐區督學提報為重大個案,復經貴校100 年10月17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令,以(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教育人員聲譽,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情形,造成公務執行困難)為由核予記過1 次之處分。請依考核辦法第
4 條第1 項規定,重新就渠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逐款逐目核實討論,並將平時成績考核事由納入衡酌討論後列入紀錄,於100 年11月10日前再檢附成績考核清冊(正本1 分、副本2 分)、本函影本、會議記錄及相關證件另案報府辦理。」本件所據100 年8 月16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比對本件期日(100 年11月2 日),已逾2 個月之時效期限,復市府明知所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卻無依法逕行核定,原告質疑就記過1 次之處分明知不實,故均不敢逕行核定。復裕民國小卻於100 年12月12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函報府辦理,再次於時效完成時辦理,故為無效。就本件函示: 「經本府教育局駐區督學提報為重大個案」,就前述已釋明對於原告「疑似管教不當」、「誣控」或「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等案,均涉不法虛偽不實,質疑市府教育局100 學年度駐區督學吳宜真,為了對自己不實指控原告「誣控濫告」,涉及犯罪行為隱匿、湮滅證據、公報私仇,明知不實而虛偽造假,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市府所知100 年10月17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令為密等文件,質疑明知密等文件仍為公然提出,涉嫌犯罪行為一而再故意公布羞辱原告,或故意引誘原告犯刑,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100 年12月2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七十五),對於原告100 年11月16日對新北市政府所提訴願答辯,旨揭: 「有關本校教師陳楷楨所提訴願乙案,本校答辯如說明。
…」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依鈞府100 年11月23日北府訴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辦理。二、有關陳楷楨教師所提訴願本校答辯理由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質疑對於所提附件明知陳述不實仍提為證明(如證物七十五之附件一、附件二、附件四、附件五、附件八、),或明知違法、無效之虛偽不實文書(如證物七十五之附件三、附件四-3、附件六、附件七、附件九、)仍提出為證明,已損害原告訴訟自由權益,並為市府登錄,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100 年12月27日市府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裕民國小(如證物七十六),旨揭: 「貴校教師陳楷楨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業經本府核定如清冊。…」及說明段中指陳: 「復貴校100 年12月12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二、陳師於99學年度內曾因案訴訟,經貴校100 年10月17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令核予記過1 次之處分,貴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決議於辦理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作業時再納入綜合考評,爰渠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貴校考核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重新就渠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核實討論後,決議考列第4 條第1項第1 款,請持續督導。…. 」就「爰渠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貴校考核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重新就渠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核實討論後,決議考列第4 條第1項第1 款,」與裕民國小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決議即100 年8 月16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之原告年終成績考核相同。足認被告裕民國小100 年8 月9 日7 人調查小組、10 0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100 學年度第3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等之委員對原告之審議、決議,質疑虛偽不實涉嫌犯罪,聲請調查。101 年2 月14日市府北府訴行字第0000000000號函、速別普通件、密等空白函原告(如證物七十七),旨揭: 「為台端因請求核發98年3 月24日代課鐘點費等事件,提起訴願一案(本府編定案號:000000000
0 號),需時審理,爰延長訴願決定之期間,預計於2 個月內決定,…. 」及說明段中指陳: 「一、依訴願法第85條第
1 項規定,訴願之決定於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延長以1 次為限,最長不得於2 個月。二、另依行政訴訟法第4 條規定,訴願人向本府所提訴願,該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 個月仍未決定時,訴願人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據此,原告因訴訟為裕民國小及市府教育局未具事實、證據,以行為不當有損教育人員聲譽核定記小過1 支,現新北市政府以「得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足認訴訟為人民之自由權益外,原告之訴訟行為亦無行為不當有損教育人員聲譽之情,否則豈不是要原告再去從事「行為不當有損教育人員聲譽」違法事。市府教育局10
0 年7 月20日市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以「有關陳師疑涉誣控一節,據本局查訪,陳師對校長及行政處室人員及教師頻於興訟,有濫行興訟損害育人員聲譽之虞,甚而因此導致貴校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亦有損及學生受教權益及造成公務執行困擾之疑慮。」亦足認有虛偽不實違法之虞,或牽涉犯罪嫌疑,故為無效,均聲請調查。10
1 年2 月23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如證物八十二),密等普通,旨揭: 「核定陳楷楨一員獎懲如下;陳楷楨(N1*****440)一、現職: 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000000000Y),三年級(A300),教師(7044)兼導師。二、獎懲: 嘉獎一次(4001)。三、獎懲事由: 擔任「99學年度導師」照顧學生盡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A0 2)。四、法令依據: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6 條第1 項第5 款第8 目。」及於附註欄指陳: 「受考人對於獎懲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復自95學年至99學年原告均受有同前之嘉獎,據上,足認被告裕民國小100 年4 月18日召開個案輔導會議、100 年4 月25日召開99學年度第2 次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同意4 年12班學生徐00申請轉調班部分與會同意人員,及被告裕民國小100 年8月9 日7 人調查小組、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
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等之決議: 「導致校方未掌握其教學及班級經營情形。」與會同意人員,足認均為虛偽不實涉嫌犯罪,聲請調查。
㈨、為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 年度偵字第13288號、101 年度偵字第15372 號不起訴處分書(如證物七十八,以下簡稱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對於市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裕民國小被告張恒南等公務人員質疑不法侵害原告權利,對於渠等所提出違法文書證明資料請求確認無效,請求對被告吳宜真、張恒南等違法公務人員損害賠償陳述:1、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8 頁第三項第17列調查記載: 「伊於98學年度擔任台北縣新莊市駐區督學,負責該區學校教育視導工作,伊於98年12月4 日至裕民國小訪視,見該校教師均正常進行教學工作,惟於同日11時50分許,行經三年12班綜合活動課時,教室裡學生坐著書寫功課、有的做著發呆、有的在座位上輕聲嬉鬧,講台上有一位學生站著,而告訴人並不是在教學狀態,而是站在教室後方盛裝一份飯菜,伊回到校長室後,向校長提及此事,校長就找告訴人作說明,當時伊與告訴人意見不同,告訴人自稱是在盛裝個人午餐,並無改善之意,伊乃請校長提學校日誌,將當日所見書寫於學校日誌上,以俾該校督促改善。」為就市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4 日要求原告到校長室,當面告知今天他巡視學校,於第四節課下課前十分鐘,發現3 年12班老師為自己打了一盤飯菜,有一位學生站在講台前面處罰學生,今天這一節是上什麼課?未按表操課等三項。當下原告要求請班長前來或請駐區督學到班上調查,未為接受並被要求離開,以上均經當時校長被告張恒南確認,如98年12月8日原告裕民國小考績委員陳楷楨提案函(如證物七十九),足認市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陳述不實,且98年12月4 日於裕民國小學校日誌登載不實(如證物八十),明知原告有教學活動,卻不實登錄「未有教學活動(該節是課應為綜合活動)」,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99年之前,裕民國小所有教員,尤其是導師都被要求於學校內免費用餐(如證物八十四: 裕民國小學務處衛生組一百學年度工作事項第3 頁第貳項午餐相關事項第三項陳述),導師須指導學生用餐及維護安全(如證物八十四第3 頁倒數第2 列起: 「1 、導師應協助事項: ….6、檢視午餐菜色內容及容器。7 、陪伴用餐並指導. 」),復教師法明定教師依法所從事輔導與教學均屬專業,原告只不過上完了當日教學目標,並請學生討論、完成功課,於學生提出導護老師已廣播將放學,需到校門口拿午餐或電話請家長送餐(因薩斯停課之補課),同意學生出教室後,始發現當天是已繳費之補餐,每生均應在教室用餐,遂請同學再去找回出去的同學,在一陣騷動後因徐姓學生屢勸不聽,為免影響同學上課,故依法請其站立黑板前,在學生寫功課之際,排放準備學生午餐之班級事務工作,含學校規定導師用餐部分,即打了一盤餐飯,依法這盤餐飯是學校規定,亦非為了個人所有,均為市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所明知,詎市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原告說明後,不但不願調查事實真相,反而故意不實登載「二、…. 見312 班教師男性於上午11時50分即打菜盛裝個人餐點,而班上學生在旁等待,未有教學活動(該節是課應為綜合活動)此情應予改善,並列入觀察輔導」,故涉嫌職務上文書登錄不實犯行,聲調查確認無效。前揭3 年12班學生,目前都已讀六年級,聲請全班學生為證證述即明。2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1頁第(一)項調查記載: 「前裕民國小人事主任林小雲於收到原告之申訴函後,依規定呈報給校長,校長核示「利用行政會議研商討論」,因未能決議,致無法回復告訴人,此有98年3 月16日行政會議紀錄1 張可按,是縱使該申訴函因被告林小雲於99年3 月
2 日調離裕民國小而不知放置何處,被告林小雲應無隱匿該申訴函之犯意,實難認被告林小雲有何隱匿公文書之犯行。」然,第8 頁第三項第5 列渠自認: 「後因未能決議,致無法回復告訴人,須靜待結果一併答覆,故從告訴人相關卷宗抽出,另行放置,惟伊於99年3 月2 日調離裕民國小,放置何處,無從知悉,若告訴人得知逾期無法回復,得依教師法第29條規定,提出申訴,以為救濟途徑」,故質疑並無於業務上辦理交接,已毀棄前開申訴函,涉嫌毀棄文書之犯行,造成原告於98年2 月23日有關合作社委外代辦申訴函(證物八十五),已受到毀棄損害,無法依法受到合理信賴保護、申訴之損害,及質疑肇至裕民國小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臨時動議,不實指謫本校三年12班陳姓教師(即原告)疑似不適任案原因。3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2頁第(三)項調查記載: 「裕民國小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臨時動議: (三)討論本校三年12班陳姓教師(即告訴人)疑似不適任案,擬提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討論結果: 會議中經全體委員表決通過提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召開會議討論該教師是否為不適任,或為其他妥適之處置,有上開家長會議紀錄1 份可參;又裕民國小依規定將本案移請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處理,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請陳姓教師做說明,陳姓教師擬申請調閱相關資料,校方通知家長會是否同意提供家長會常務會議中相關會議資料,有被告程相仁於98年9 月21日簽呈影本1 張可參;而被告程相仁經當時家長會長(林繼榮會長)通知,發開會通知單給該陳姓教師,請陳姓教師說明欲調閱家長會會議文件之目的用途,以決定是否提供給該陳姓教師,前後共發2 份開會通知單,陳姓教師均拒絕出席並退回開會通知單,有裕民國小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議記錄及開會通知單在卷可參,是被告程相仁當時僅依職務規定,依家長會業務所需登載相關會議記錄,並承家長會交辦事項、依規定寄送開會通知單給該告訴人,實無告訴人所稱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對於裕民國小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表決通過原告疑似不適任案,及前後共發2份請陳姓教師說明欲調閱家長會會議文件之目的用途開會通知單,質疑前揭家長會所通過事實理由虛偽不實,況且並無所謂「告訴人欲調閱家長會會議文件」之事,原告亦非家長會成員,並無義務也無責任須對家長會做「請陳姓教師說明欲調閱家長會會議文件之目的用途」,家長會也沒有權利要求原告說明,就原告98、99學年度年終考核均為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核定,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臨時動議審查不實,且裕民國小並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復前揭被告程相仁自認: 「依家長會業務所需登載相關會議記錄」,顯已造成原告名譽上之損害。裕民國小並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原告也從無收受到學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請做說明,故對於所謂「校方通知家長會是否同意提供家長會常務會議中相關會議資料,有被告程相仁於98年9 月21日簽呈影本1 張可參」,質疑均為虛偽不實,是為矇蔽欺誘地院檢察官所為,所提家長會議紀錄、被告程相仁於98年9 月21日簽呈、裕民國小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議記錄及開會通知單等證物,質疑違法犯刑之虛偽不實,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上之損害,故為無效聲請調查。4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3頁第(五)項調查記載: 「徐○○自殘事件係發生於000 年0 月00日,而告訴人於翌(11)日下午放學後才以簽告知學務處,該簽呈原本仍在學校保管中,有本署10
0 年8 月11日本署詢問筆錄1 份可參;且學校也有針對該事件做處理,有「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理摩擦事件,導致學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事件報告書1 份在卷可參,顯見被告沈長振、陳錦銅均無隱匿公文書之犯行。」對於徐○○自殘事件,經100 年5 月4 日市府教育局被告吳宜真等三位督學調查,及裕民國小99學年度、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除無移送檢調單位查辦外(被告吳宜真於10 0年5 月4 日對原告調查時之恫稱),亦無受到任何懲處,教師年度年終成績考核被核定為四條一款,擔任導師也因照顧學生盡心盡力,善盡訓輔職責,為裕民國小核定獎懲嘉獎一次。故對於「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理摩擦事件,導致學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事件報告書,從未於前揭委員會中見聽聞,質疑虛偽造假,復提出地院為證,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上之損害,復就家長之申訴,教師既提出請裕民國小處理,未依輔導與管教辦法移請學生申訴委員會處理,也無實質調查,決議具有嚴重明顯之瑕疵,故對於「4 年12班陳楷楨未妥適處理摩擦事件,導致學生以自殘方式宣洩情緒」行政會議決議為無效,及涉嫌犯罪行為聲請調查。5、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4頁第(六)項調查記載: 「告訴人雖指訴被告張恒南應召開「學生個案輔導會議」而非「個案會議」,惟依「台北縣政府教育局100 年度執行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有需要輔導的學生,召開「個案會議」,未有告訴人所提「學生個案輔導會議」名稱,有該實施計畫1 份可參。再依「新北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個案關懷卡填卡說明」,「…..主責處事應召集相關輔導人員召開會議」,未有告訴人所提「學生個案輔導會議」名稱,有該填卡說明1 份可按。又被告張恒南於100 年4 月11日接到告訴人函,指稱徐○○不服管教,屢勸無效等,請各處室介入處理,有告訴人該函1 紙可參。而輔導室隨即由輔導老師及被告賴錦堂對徐○○進行晤談。於同年月18日召開徐生「個案會議」,出席人員有: 校長、學生家長、學生導師(即告訴人)、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人室主任、家長會長,有開會通知單及簽到單各1 張可參。
再輔導室安排輔導徐生期間,同年月12日徐生家長剛好提出「調班申請書」,依本校「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輔導室安排輔導老師並召開「個案會議」。因時間連續緊湊,且為同一個個案事件,所以召開一次「個案會議」並擔任主席主持會議,會議內容依民主程序,與會人員均可自由發言表達個人意見,有該會議紀錄1 份可參,是被告張恒南於收到告訴人函後,依規定召開「個案會議」,尚難認被告張恒南有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或隱匿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罪嫌。再者該個案會議雖於學生放學後之下午4 時40分召開,為告訴人身為徐○○導師,即有參加該個案會議之義務,被告張恒南並沒有以強暴、脅迫使人行使無義務之事,自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張恒南涉有強制罪嫌。又告訴人之100 年4 月11日函,隨即由輔導室輔導老師即被告賴錦堂於100 年4 月13日與徐○○進行晤談,並於同年月18日召開徐生「個案會議」,難認被告張恒南有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隱匿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之犯行,及被告郭建志涉有何隱匿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之犯行。」對於前揭被告張恒南所稱依「台北縣政府教育局100 年度執行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有需要輔導的學生,召開「個案會議」,原告於100 年4 月18日會議中從未聽聞,且其也於前開會議中對於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先否認,後又指稱看不懂,聲請勘驗張恒南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錄音光碟即明。而且就以「召開提出申請轉班學生之個案會議」為事由之開會通知單上,備註欄上註明「依本校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實施計畫」,且依教育部頒訂教師輔導與管教辦法,原告100 年3 月11日簽文、100 年4 月11日函文,已依法呈報徐○○學生及家長申訴意旨,依法須召開學生申訴委員會會議,而非前揭渠所稱會議,故質疑前揭被告張恒南所稱會議是矇蔽欺誘地院檢察官,明知所述不實,復提出「台北縣政府教育局100 年度執行友善校園學生事務與輔導工作…. 專業輔導人員參與國民中小學學生輔導工作實施計畫」(原告否認其適法性)、原告100 年4 月11日函文文書證明,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上之損害。復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前揭徐○○家長、被告張恒南、被告葉誼珅卻一味對原告不實指控,質疑與會校長、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人室主任、家長會長審查不實,復提出前開會議紀錄於「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及實際參與「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又不實審查同意徐○○於100 年4 月25日轉調班至
4 年5 班,肇致原告爾後受到市府教育局之調查,裕民國小99學年度、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質疑前揭被告張恒南明知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虛偽不實至紀錄不實,復將前開紀錄、開會通知單及簽到單提出地院,質疑前揭被告張恒南、郭建志故意矇蔽欺誘地院檢察官,明知所述不實,復提出不實紀錄等文書證明,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之損害。就100 年6 月30日裕民國小北裕國總字第0000000000號函,說明段中二之(一)明白陳述「100 年4 月12日家長申請書同意申請閱覽,100 年4 月18日個案會議未發開會通知單,僅以口頭或電話通知相關人員參加。」然,就檢察官調查記載「於同年月18日召開徐生「個案會議」,出席人員有: 校長、學生家長、學生導師(即原告)、輔導主任、輔導組長、輔導老師、教務主任、學務主任、人室主任、家長會長,有開會通知單及簽到單各1 張可參。」卻有開會通知單,質疑被告張恒南虛偽造假,復將前開開會通知單提出地院,故質疑被告張恒南矇蔽欺誘地院檢察官,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之損害,聲請調查。6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6頁第(八)之? 項調查記載: 「被告葉誼珅於
100 年4 月18日會議中,表示若班上學生、家長問題,應該要雙方坐下來好好溝通,並沒有說告訴人無法溝通之事,此有會議紀錄1 份在卷可參,自難僅憑告訴人之片面指訴,遽認被告葉誼珅涉有毀謗罪嫌。」被告葉誼珅明知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虛偽不實至紀錄不實,及伊確實於會議中發表「(告訴人與學生徐○○家長溝通上)三年級到四年級,以至申請時無法溝通;(走廊上不能奔跑)沒有、沒有,學校沒有規定」等不實言論,聲請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錄音為證,調查即明,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之損害。7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6頁第(九)項調查記載: 「被告徐璽尹、許秀蘋因徐○○自殘事件,於100 年4 月12日上午到學校註冊組,由被告徐璽尹填寫「學生調班申請表」,申請事由「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註冊組將申請表送給告訴人瀏覽知悉,告訴人看完申請表後即在「導師意見欄」註明「同意,如100 年4 月11日函文」,註冊組將本申請案轉知輔導室,請輔導組協派輔導教師先行和徐姓學生晤談,被告賴錦堂於100 年4 月13日11時20分至12時,在三樓諮商室,就談話原因: 「個案家長申請轉班,輔導老師了解在校適應情況」進行談話,其在個案談話紀錄中記載之意見: 「由於案主(即徐○○)對於老師某些態度或方式不太能認同,且案主的家長與導師一些理念和想法有顯著不同,可能會減損案主在原班的學習成效。而且再加上案主的媽媽也對他說要讓他轉班,他也很聽媽媽的話,認為媽媽決定就好。另外,案主自己也認為轉班後也許會更好,而導師也已同意案主進行轉班,因此,請考慮案主轉班是否會對他比較好」,並在學生調班申請書上記載上開意見並簽名後,再由被告楊玉琴、郭建志、陳錦銅、張恒南依行政程序接續在學生申請書上蓋章,此有個案談話紀錄及學生調班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參,是被告徐璽尹、許秀蘋因徐○○自殘事件,以「學生在班級適應不良」為由,填寫「學生調班申請表」,告訴人也看完申請表後即在「導師意見欄」註明「同意,如100 年4 月11日函文」,難認被告張恒南、陳錦銅、郭建志、楊玉琴及賴錦堂有何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據前揭被告張恒南自認「又告訴人之100 年4 月11日函,隨即由輔導室輔導老師即被告賴錦堂於100 年4 月13日與徐○○進行晤談,並於同年月18日召開徐生「個案會議」,可見前揭被告郭建志、楊玉琴及賴錦堂明知原告之100 年4 月11日函,所陳述之自殘事件、直笛事件、社會功課事件等,詎均未為被告賴錦堂於100年4 月13日與徐○○進行晤談中被提起或予與輔導,可見個案談話紀錄虛偽不實,被告賴錦堂所指陳意見: 「由於案主(即徐○○)對於老師某些態度或方式不太能認同,且案主的家長與導師一些理念和想法有顯著不同,可能會減損案主在原班的學習成效。而且再加上案主的媽媽也對他說要讓他轉班,他也很聽媽媽的話,認為媽媽決定就好。另外,案主自己也認為轉班後也許會更好,而導師也已同意案主進行轉班,因此,請考慮案主轉班是否會對他比較好」顯然罔顧學生偏差行為未予輔導,罔顧原告即導師用心、法定專業指導之虛偽不實,復於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虛偽不實同前陳述,及提出前開紀錄於「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及實際參與「常態編調班工作小組」,又不實審查同意徐○○於100 年
4 月25日轉調班至4 年5 班,肇致原告爾後受到市府教育局之調查,裕民國小99學年度、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調查,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之損害,聲請調查。
8 、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第17頁第(十一)項調查記載: 「被告徐璽尹、許秀蘋均有出席個案會議,由被告徐璽尹代表出席簽名,並於告訴人出席前,校長就請被告徐璽尹、許秀蘋先行離席,有出席人員簽名單及會議記錄各1 份附卷可稽,顯見被告許秀蘋確有參加會議,告訴人表示沒有看見被告許秀蘋參加會議一事,容有誤會。又當天的會議紀錄於會後聽錄音檔而紀錄,會長及告訴人聲音相似,致使告訴人發言之「學校有學校規定,希望依照學校規定」,誤載為會長之發言,此有會議紀錄1 份及錄音光碟1 片附卷可稽,且未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自不能僅以告訴人之片面指訴,率認被告楊玉琴即有故意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而被告郭建志僅系出席該次會議,會議紀錄是由被告楊玉琴製作,被告郭建志僅系被告楊玉琴主管,並無登錄不實偽造文書情事,自不能以業務登載不實罪責相繩。」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前揭被告葉誼珅均明白告知全程錄音,聲請前揭100 年4 月18日之會議錄音調查,被告楊玉琴、被告郭建志就虛偽不實會議紀錄提出法院,顯已造成原告名譽、訴訟自由之損害。
㈩、101 年11月1 日裕民國小核發101 年10月26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予原告(如證物八十一),姓名: 陳楷楨,符合條款: 四條二款。說明: 給予一個半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及於附註欄指陳: 「受考人員對於考核考列結果如有異議,得於收到考核通知書之次日起30日內提出確實證明及理由,向新北市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原告相較於裕民國小所有教師,於100 學年度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自認認真負責,依法行事,且符合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專心服務,未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於裕民國小各處室均有案可查。101 年11月1 日原告發四年三班導師陳楷楨函至裕民國小申請閱覽、覆印、攝影100 學年度裕民國小所有教師成績年終考核卷宗資料,及核定教師陳楷楨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年終考核符合四條二款過程所有卷宗資料,只告知「本校100 學年度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紀錄,…..陳師100 學年度經統計加獎1 次、記過1 次,同一學年度獎懲不相抵。決議通過陳師不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8 目。綜觀陳楷楨教師
100 學年度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情行等審議,並參酌上述之討論等考量,評合於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2 款決議通過。」對於100 學年度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第11次決議通過「統計加獎1 次、記過1 次,同一學年度獎懲不相抵。決議通過陳師不符合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8 目。」質疑明知原告之記過1 次,已如前陳明,是渠等違法、虛偽不實捏造之結果,且已前一學年度業經審酌(裕民國小於100 年10月17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記過1 次,100 年11月2 日市府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對於原告99學年度年終考核,就記過1 次要求審議,經裕民國小審議後函覆市府,復於100 年12月27日市府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陳師於99學年度內曾因案訴訟,經貴校100 年10月17日北裕國人字0000000000號令核予記過1次之處分,貴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考核會)決議於辦理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作業時再納入綜合考評,爰渠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貴校考核會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重新就渠教學、訓輔、服務、品德生活及處理行政等情形核實討論後,決議考列第4 條第1 項第1 款,請持續督導。…. 」),如今又重提此事,顯有不合法之處,聲請調查。對於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委員、7 人調查小組成員、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之委員違法失職者未受懲處前,核予原告四條二款之核定,顯有不公、不義之違法。尤其是召集人被告張浩芸自95年8 月25日質疑配合張恒南以原告誣告為由,涉妨害自由等不法要求撤回對李菽萍之告訴,如裕民國小95年
8 月25日協調會會議記錄,復參與98、99、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會、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質疑明知是為配合被告張恒南、吳宜真之不法,以圖對自己之能升遷被選舉為教師會、市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之利益,對原告一再誣陷之舉,實令人髮指,及強烈質疑涉嫌瀆職。市府100 年10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原告100 學年度年終考核四條二款,因裕民國小拒絕提供,故聲明為證據請求調查及確認無效。101 年11月6 日裕民國小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如證物八十二),以恐有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第3 項、擋案法第18條第5 款、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裕民國小一再隱匿所謂「誣控」案事實、證據,不為提出原告,質疑就犯罪行為隱匿外,亦質疑本件審議未具行政程序法之一定方式,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故為無效。按: 「資訊公開原則」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 項定有明文,質疑為了隱匿虛偽不實事,或犯罪行為事,故意引述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19條第3 項、擋案法第18條第5 款、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2 項、第3 款、第4 款之規定無法提供閱覽卷宗,原告均否認其實,為濫權之違法,對原告造成知的權利之損害。故聲請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全部卷宗為證據,請求調查。原告主張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委員具備廣意公務人員身分,所從事公務若無法律上之依據,並無隱私權之存在,控訴人、證人之損害他人權益、涉犯罪等行為,若無法律上之依據,也並無隱私權之存在,故應依行政程序法資訊公開原則處理,請求裕民國小應為提出。
、按: 「教師授課時數與職務分派由學校秉公平、公開原則,與教師會共同制定實施辦法,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裕民國小教師聘約第九條定有明文,然裕民國小98年6 月24日裕民國民小學九十七學年度無鐘點費代課統計表(公告板
) (證物八十九)並非與教師會共同制定實施辦法實施,亦無經課務編配小組、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明顯違反教師聘約之虛偽不實,復提出為原告100 年度新北市政府訴願答辯(證物七十五附件三)為證物,為新北市訴願不受理(如證物八十六新北市政府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就新北市政府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提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為101 年度訴字第00771 (如證物八十七裕民國小行政答辯狀被證一)號訴訟為證據,肇至原告之前揭訴訟為原告之訴駁回判決確定之損害(如證物八十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00771 號判決書),已涉嫌犯罪行為,故聲請調查確認無效。
、102 年2 月4 日裕民國小校長馬曉蓁夥同被告郭建志至3 年11班教室,要求原告至教室外面,告知教育局有民眾陳情原告對課後班學生甩巴掌,原告因不懂渠所指為何及用意,故告知不記得有這樣的事,同年2 月22日校務會議、3 月1 日教師朝會復公然暗示會調查,同年3 月4 日10時32分許,裕民國小學務主任程相仁帶領生教組長黃雍欽、資料組長陳宗彥,到4 年3 班教室前要求教師陳楷楨至門外,告知須就陳情事調查,教師陳楷楨遂站於後門要求同學注意,大聲向同學轉達: 「學校有事要調查,請同學注意」,在學務主任程相仁對資料組長陳宗彥要求後,資料組長陳宗彥大聲呼點陳
00 、 藍00、王00、洪00、林00、吳00等6 為同學到教室外面,並帶到三樓語言治療室,經同學一致指稱是關門詢問,且有簽字,歷時約1 小時,即11時15分以後陸續回教室,以上行為可能涉嫌妨害自由之犯刑外,調查之前沒有通知學生告知目的,更沒有通知家長參與,且剝奪學生上課時間,全面性至4 年級1 班、2 班、3 班、4 班、7 班展開調查,顯然已違反教師法罔顧學生受教權,廢棄教師義務,違反行政程序法比例原則,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故調查無效。原告雖然當日知悉此情後,有要求學生回家一定要告知家長,但學生卻都疏於告知,遂以書面通知且經學生、家長確認無誤後簽章,通知如下: 「通知吳00家長:100年3 月4 日10時32分許,裕民國小學務主任程相仁帶領生教組長黃雍欽、資料組長陳宗彥,到4 年3 班教室前要求教師陳楷楨至門外,告知須就陳情事調查,教師陳楷楨遂站於後門要求同學注意,大聲向同學轉達: 「學校有事要調查,請同學注意」,在學務主任程相仁對資料組長陳宗彥要求後,資料組長陳宗彥大聲呼點陳00、藍00、王00、洪00、林00、吳00等6 為同學到教室外面,並帶到三樓語言治療室,經同學一致指稱是關門詢問,且有簽字,歷時約1 小時,即11時15分以後陸續回教室,以上行為可能涉嫌妨害自由之犯刑,基於家長於前揭學生之監護、管教權,學生於學校發生之事,導師有責任義務須通知家長知悉。復前有藍00受到生教組長黃雍欽到教室,據同學指稱抓其脖子及頸椎到學務處,除受到嚴厲責罵、罰站外,因未能照其意思認諾丟東西到樓下等偏差行為,據訓育組長指稱復罰其站至川堂走廊上,因當天氣候嚴寒,衛生組長有建議黃組長讓其進來學務處站,後有學務主任沈長振要求其回到學務處問話,藍同學即奔潰似大哭。當導師陳楷楨到教室後,即有學生反應藍同學被抓去學務處,無料卻於
8 時許哭著回教室,經老師詢問就大聲哭喊他沒有丟東西,才剛到校就被抓去,老師因沒有看到實際情形,遂要求其去打電話跟家長講,事後(教師朝會結束)向全班同學調查,蔡00 指 稱是和他一起進學校,也沒有同學發現有同學丟東西到樓下情行,藍同學指稱他不要浪費錢跟家長講,所以並未連絡通知家長,二天後藍媽媽告知藍00頸椎被抓後,一直喊痛,老師為什麼沒有通知聯絡,老師說明有調查及不知藍同學痛的情形,另一方面調查沒有結果,發生這種行政涉嫌違法事,很難、也不知怎麼講,但當下確實有要求藍同學去打電話,及告知回去要跟家長講。藍媽媽亦提到已向學務主任電話反應,客氣表示要老師多注意藍00行為。對於藍00頸椎脖子痛的情形,及家長到校反應,亦有知會黃組長知悉,但目前為止老師這邊未受到學校通知處理結果。對於班上發生的這些事,老師深表遺憾,基於責任特別書面通知。敬祝大安導師: 陳楷楨(備註: 事涉同學個資,請勿外傳 )100、3 、11」其中年份應為102 年因疏忽寫成100 年,原告強烈質疑裕民國小如此違法行事,就不實指摘全面性誣衊、傳述,毀謗、毀壞原告名譽是另有他圖,為免再受惡整之苦,學生受到誤導、利用再受到傷害,遂提請確認無效。
、就被告上開共同不法侵權行為,致原告工作待遇損害半個月考績獎金新臺幣(下同)36,685元,本件訴訟所須影印紙本費用16,000元,合計52,000元,被告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潘秀綾、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自應負連帶賠償責任,對被告張恒南增補違約不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就就人格權益損害部分,從95年8 月25日起被告張恒南違反教師聘約,夥同被告張浩芸、沈長振恐嚇危害原告誣控、行為不檢起,原告因擔心害怕,對於被惡整事常常忿忿不平,至長期失眠,後只能以酒助眠,至目前為止亦是如此,很難戒除,耗費時間尋求司法上救濟等,精神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700,000 元,繼續妨害原告名譽,致名譽上損害擴及學校教師、學生、家長及社區,惡劣之至使人心靈一輩子都難以平復,請求損害賠償900,000 元,申訴、訴訟上自由權益損害,請求損害賠償500,000 元,合計2,100,000 元,被告張恒南、沈長振、陳錦銅、程相仁、郭建志、楊玉琴、賴錦堂、林小雲、葉誼珅、徐璽尹、許秀蘋、吳宜真、李岳訓、陳信一、何季欣、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許月馨、潘秀綾、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林鈺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依渠等不法侵害時間長短、介入深淺、情節輕重連帶給付原告,依民法第28條請求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就該機關法人管轄人員之損害賠償,連帶給付原告2,100,000 元,並對被告張恒南增補違約不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增補依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損害賠償等語。
、綜上,聲明:
壹:㈠確認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①95年8 月25日被告張恒南、被告張浩芸、被告沈長振、被告李菽萍等召開陳楷楨老師至丹鳳派出所告李菽萍老師協調會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②98年3 月16日行政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③98年9 月16日第18屆家長會常務委員會臨時動議:討論本校三年12班陳姓教師疑似不適任案決議及紀錄。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就前揭臨時動議決議及紀錄無效。④99年2 月25日被告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林小雲、張浩芸、李菽萍、劉世榮、顏正雄等98學年度第4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審議有關原告陳楷楨平時考核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⑤100 年3 月11日後被告張恒南、沈長振等行政人員行政會議決議及報告無效。⑥100 年4 月13日被告賴錦堂為徐姓學生家長申請轉班之「個案家長申請轉班,輔導老師了解在校適應情況」輔導及記錄無效。⑦100 年4 月18日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李岳訓、楊玉琴、賴錦堂、葉誼珅、徐璽尹、陳信一召開之個案輔導會議及紀錄無效。⑧100 年4 月25日被告被告張恒南、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程相仁、李岳訓、楊玉琴、何季欣、葉誼珅、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召開99學年度第2 次編調班工作小組會議決議及紀錄無效。⑨10
0 年7 月27日、10 0年8 月9 日被告張浩芸等7 人調查小組決議及報告無效。⑩100 年8 月31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 0000 號函無法提供
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卷宗乙案閱覽無效。⑪100 年9 月1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 0000000 號函無法提供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卷宗乙案閱覽無效。⑫100 年9 月1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委員會決議張恒南、葉誼珅、李岳訓、張浩芸等四位委員不需迴避無效。⑬100 年9 月6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張恒南等四位委員均於100 年9 月1 日召開之教師評審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無效。⑭100 年9 月6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陳錦銅等四位委員均於100 年9 月5 日召開之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表示不同意迴避無效。⑮100 年9 月7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逕向權責機關申請釋疑無效。⑯100 年9 月8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 0000 號函、100 年9 月7 日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報市政府教育局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紀錄無效。⑰10 0年9 月間被告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等19位100 學年度教師評審委員召開第一次會議,審議有關原告之委員會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⑱100 年9 月19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要求原告列席說明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決議無效。⑲100 年9 月間被告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召開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審議有關原告之委員會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⑳100 年10月間被告張為光、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張浩芸、張慶斌、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李正平、張素筠、陳政信、潘秀綾等15位100 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召開100 學年度第3 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議,審議有關原告之委員會會議決議及記錄無效。㉑100 年10月12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
0 0 號函有關陳師疑似管教不當乙案決定尊重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之決議無效。㉒100 年10 月17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10月12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 000 號函核定無效。㉓100 年10月18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函轉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0 年10月13日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無效。㉔100 年10月17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核定陳楷楨一員獎懲記過一次。25、100 年11月1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無法提供有關會議過程記錄及部分資料無效。㉖100 年11月2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有關陳師99學年度教師成績考核無效。㉗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100 學年度第11次教師成績考核委員會會議及記錄無效。㉘101 年11月6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北裕國人字第00000000 00 號函無法提供閱覽無效。㉙
102 年3 月4 日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被告程相仁所組成民眾向教育局陳情,原告陳楷楨對課後輔導班學生甩巴掌案調查小組調查內容、結果、報告無效。㈡確認被告被告新北市政府教育局,①98年12月4 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督學被告吳宜真於裕民國小學校日誌對原告陳楷楨有關之登載「二、... 見312 班教師男性於上午11時50分即打菜盛裝個人餐點,而班上學生在旁等待,未有教學活動,此情應予改善,並列入觀察輔導」無效。②100 年5 月4 日被告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等三人調查及報告無效。③100 年9 月22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原則尊重裕民國小100 學年度第1 次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無效。④100 年10月6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勉予核定有關陳楷楨師案之平時考核結果無效。⑤100 年10月12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國字第0000000000號函同意核定核予教師陳楷楨記過1 次無效。⑥100 年10月13日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北教特字第0000000000號函釋疑陳姓教師99學年度平時考核非當然法律行為無效。㈢確認被告新北市政府,①100 年11月2 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人考字第0000 000000 號函教師陳楷楨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另案報府辦理無效。②100 年12月27日新北市政府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教師陳楷楨99學年度成績考核案無效。③新北市政府101 年6 月1 日北府訴決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決定書無效。④新北市政府101 年10月22日北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函核定原告100 學年度年終考核四條二款無效。
貳:㈠就財產上之損害,請求被告張恒南、葉誼珅、許月馨、潘秀綾、張浩芸、李岳訓、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陳錦銅、沈長振、郭建志、陳信一、林鈺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陳政信、吳宜真、呂宏進、楊雅惠、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給付原告陳楷楨55,985元,並自102 年4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就人格權益損害部分,請求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張恒南、沈長振、陳錦銅、程相仁、郭建志、楊玉琴、賴錦堂、林小雲、葉誼珅、徐璽尹、許秀蘋、吳宜真、李岳訓、陳信一、何季欣、羅佩瑜、簡承濬、陳燕明、林嘉祥、許福壽、呂宏進、楊雅惠、許月馨、潘秀綾、張為光、李正平、劉世榮、沈政賢、林美環、戴仁山、劉昌廷、蘇郁婷、鍾宸瑞、張慶斌、黃慧娟、曹燕芳、顏正雄、林鈺棻、姜瑞琴、謝明娥、詹雅雯、張素筠、陳政信給付原告2,100,000 元,並各自收到本訴狀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算付利息。㈡以上損害賠償請求,原告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等語。
三、按教師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第31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教師申訴之程序分申訴及再申訴二級。
教師不服申訴決定者,得提起再申訴。學校及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同。」是教師得提起申請、再申訴之對象,依教師法第29條第1 項規定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另查教師法第33條規定:「教師不願申訴或不服申訴、再申訴決定者,得按其性質依法提起訴訟或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等有關規定,請求救濟。」,公立學校教師之聘任屬行政契約,自不適用普通法院求濟途徑,相關爭議自應「依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或其他保障法律有關規定,請求救濟。」。次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行政訴訟法第2 、3 、7 條亦有明文。查,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為公立學校,原告為該小學聘任之專任教師,有原告所提聘約影本乙件為證,而核以原告本件請求確認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前開會議決議、記錄、調查報告及考核無效、請求確認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前開調查、報告、考核無效、及請求確認新北市政府前開考核無效,均屬原告針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所提確認訴訟,並合併請求被告新北市新莊區裕民國民小學、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及相關人員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揭諸前開說明,原告本件請求及聲請保全證據,應屬公法上之爭議,普通民事法院並無受理該訴訟之權限,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及聲請保全證據一併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