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41號原 告 陳明秀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律師複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被 告 鐘棟銓
鐘珮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一○一年度家上字第三三六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民事訴訟裁判確定或撤回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家上字第336號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