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0號原 告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王唯鳳律師被 告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訴訟代理人 賴金芳
馮俊堯律師吳俊緯律師鄒純忻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張幸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價稅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