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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訴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 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蘇明霞被 上訴人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諶錫輝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地價稅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裁判案由:返還地價稅款
裁判日期:2013-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