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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家訴字第 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32號原 告 廖開鴻訴訟代理人 周紫涵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遺贈物事件,原告追加起訴訴之聲明(三)即「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柒萬貳仟貳佰陸拾玖元整。」之部分未據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共為新台幣8,524,576 元,原告應繳納該起訴之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5,447元,已據原告繳納新臺幣82,774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6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佩萱

裁判案由:給付遺贈物
裁判日期:2013-1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