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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家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46號原 告 鄭麗珠訴訟代理人 簡長順律師被 告 江孝卿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利益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4 年11月12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6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育全

裁判案由:返還利益等
裁判日期: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