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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家訴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家訴字第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乃基特別代理人 楊素足送達代收人 陳芬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國良、張國治、張國玲、張國珍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月21日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給付剩餘財產差額為財產權訴訟,訴訟標的金額為12,120,557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8,116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項珮欣

裁判案由:給付剩餘財產
裁判日期:2014-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