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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 訴 人 新北市鶯歌區鳳鳴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簡金盛被 上訴人 羅景耀

石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添永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撤銷土地分配決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貳拾肆萬參仟柒佰零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零壹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裁判日期:2014-05-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