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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1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上 訴 人 胡照雄 住基隆市○○路○○巷○○號即 被 告被 上訴人 吳彩玉 住新北市○○區○○路○○○○○號即 原 告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112號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美玉

裁判日期:2013-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