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麗卿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明正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叁仟貳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洪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