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原 告 陳炳宏
陳正道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被 告 陳平訴訟代理人 洪三財律師複 代 理人 劉韋宏律師被 告 陳達衡
陳啟仁陳炳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三川律師
徐國勇律師上 一複 代 理人 黃育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