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上 訴 人 陳仁
陳炳宇陳平陳達衡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炳宏、陳正道間因102年度重訴字第256號確認土地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壹億零肆佰柒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壹佰叁拾玖萬貳仟玖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