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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明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湯建君共 同訴訟代理人 江燕偉律師被 告 昆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世坤訴訟代理人 陳錦隆律師複代理人 謝承益律師

黃程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標題欄中關於「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博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瓐姍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裁判日期:2013-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