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上 訴 人 李燕華即 被 告被上訴人 李葉月英即 原 告
李建興李燕寶李旻憲兼前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燕飛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355 號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為共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9955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