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8號原 告 雅虎數位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啟良被 告 快速捷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仁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就關於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6條規定即明。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間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即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依此,於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如業具備上開法定要件,當事人及法院便應均受其拘束,即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以裁定將所受理之民事事件移送於兩造所合意管轄之法院。

二、查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廣告客戶服務條款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廣告報酬等。惟依原告所提上述廣告客戶服務條款規定第13條約定:「本合約條款以及關於本合約或您與本公司雙方間之任何爭端,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您同意以台灣台北之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有上開廣告客戶服務條款規定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故依上述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兩造所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略伊

裁判案由:給付廣告報酬等
裁判日期:201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