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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原 告 巫錦滄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林煜翔律師郭凌豪律師被 告 巫錦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變更股票登記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追加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之變更追加,應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本件原告於102年7月2日始提出追加聲明狀,惟本件已於102年6月

20 日宣示辯論終結,則原告提起追加之訴為不合法,不應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案由:變更股票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3-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