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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30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09號上 訴 人 巫錦唐即 被 告被上訴人 巫錦滄即 原 告以上當事人間因102 年度重訴字第309 號變更股票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參拾貳萬捌仟肆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拾貳萬零參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勁丞

裁判案由:變更股票登記等
裁判日期:2013-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