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7號抗 告 人 林玉麗上列抗告人請求確認抵押權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2年8 月2 日所為因抗告人逾期未繳納裁判費而駁回其訴之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何嘉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