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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2 年重訴字第 4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438號上 訴 人 戴國光被 上訴人 陳建霖

柯志聰柯志謙柯侑岑柯吉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參佰伍拾萬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參仟肆佰柒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昭綾

裁判日期:2014-10-06